“为政之要,唯在得人”。选拔干部失察失误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读史可以明智。古代的举选分离以及“保举连坐”制是预防官员“带病提拔”的有效方法。
举选分离保障了官员提拔前的充分竞争。举选分离是指官员的选拔任用实行科举考试与选官分开进行的办法,盛行于唐代,宋、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古代通过礼部主持的科举,只能获得出身,并不代表能做官。在举的环节,科举制时代由进士、庶吉士构成的以科举制为依托的金字塔型储才系统,保证了官僚队伍之外有足够的储备人才和后备人员;在选的环节,则通过吏部进行的选官考试,进一步的铨选考察,最终选拔为官员。如唐代铨选时,要从身(身材相貌)、言(言词谈吐)、书(书写文字)、判(撰写判词)四方面综合考察,上述四方面都合格,才能脱去白衫,穿上官服为官。如果铨选没通过,就不能授官。宋代则有官员试用期制度,《宋史·刑法志》记载,官员有试用期,有试用官员犯罪两次就被除名的规定。身、言、书、判过关,即使授官,如果后期言行不妥,也会被罢免。宋真宗咸平三年冬至日朝会,门下侍郎兼兵部尚书张齐贤因喝醉了酒,官服歪斜。御史中丞弹劾他有失礼仪,宋真宗将其免职。
在选举分离的基础上实行“保举连坐制”则保证了被举荐官员的质量。我国古代有官员“失察罪”,在举荐和考核官员中出现失误,要受到严惩,贬职罢官甚至掉脑袋。此法是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带责任,上对下、下对上均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从而对官员“带病提拔”形成有效威慑。从秦代开始,历朝历代都很重视“保举连坐”制在选人用人中的作用,并不断加以完善。《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是说对赃官之贪行,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三国时,诸葛亮曾因举荐重用马谡不当而自贬官职。
隋朝制定了选举不实要受到连坐处罚的规定。当时,宰相苏威举荐房恭懿为官,后有人告发房恭懿是尉迟迥的余党,不应该在朝为官,告发苏威故意隐瞒信息而举荐他。房恭懿因此获罪被发配到岭南充军,苏威和负责选举的吏部官员也因任用私人,被免除官爵。宋朝则要求在官员的委任状上写上举荐人的名字,如果“他日不如举状,则连坐之”。宋朝名臣司马光曾推举孙准为官,但是后来发现孙准闺门不睦,妻妾交争,行义有缺。于是司马光认为,自己贡举非人,不敢逃刑,应律科罪,亦须降官示罚。说自己备位宰相,身自立法,首先犯之,此而不行,何以示众?虽然司马光位高权重,但他躬行保举连坐,甘愿受罚。元朝不但规定了保举连坐,还规定了“弹劾连坐”。明清时,进一步沿用,而且对荐举奖罚分明,“得人者优加进贤之赏,舛谬者,严行连坐之罚。”明朝规定,属员贪赃,主管连坐。这一法律对防止官吏互相袒护、互相包庇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对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老好人主义”也是一种警示。
本社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68号4号楼 邮编:210004 电子邮箱:qz@qunzh.com
办公室电话:(025)8321981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5)83246532,(025)83219815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https://www.12377.cn
Copyright @ qunz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群众杂志社版权所有 苏ICP备1021847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8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