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辩证思维工作方法

发布时间:2015-06-08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胡大平    
  

辩证法是人类在应对纷繁复杂环境创造自己历史的智慧凝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继承了这一伟大传统并加以改造和升华,使之成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指南。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当今世界复杂局势都要求我们始终如一地坚持学习、领会、掌握和运用唯物辩证法。正如习近平同志强调的那样,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

坚持辩证法的精神反思自己的学习和实践

提高辩证思维能力,不仅要认真反思现实生活中大量不符合辩证法的现象,还要以辩证法的精神领会辩证法并改造我们的学习。这是因为,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广泛普及,许多简化表述多数人能挂在嘴上,然而在辩证法本身的认识上却出现了一些常识性误解。例如,抽象地强调辩证法乃事物变化的一般形式,忘记了辩证法恰恰是主客观在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作用。作为主体改造世界的武器,它反对教条主义,主张“实事求是”。而将之等同于和人的行动无涉的科学,或者相反,将之视为解除自己责任的诡辩术,忽视了在客观条件下落实主观责任正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要求。

领会、掌握和运用辩证法,就是我们不断改造世界观的过程。这是因为,辩证法不是现成的真理或通过书本记录的科学知识,可以拿来就用,用了就能出成效,而是社会生活实践品质以及由此要求的主体创造精神之体现。只有坚持辩证法的精神不断反思自己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够牢牢地坚持辩证法的精神,把握其真谛。

在辩证法理解和运用上,毛泽东同志是卓越的楷模。以他为代表的我国第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智慧浓缩在“实事求是”这四个大字上,这正是辩证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毛泽东同志是如何实事求是的呢?以其阶级分析为例来说。1925年,他通过对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纠正了机会主义的错误观点;1933年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则为土改实践提供重要的思想保障;1939年及其后,以阶级分析为前提对中国革命性质进行了科学的分析,指明了整个革命的大政方针。简言之,毛泽东对中国革命之性质、道路和策略的正确理解,都是基于正确的阶级分析。然而,毛泽东在关于“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和关于“地主、富民、中农、贫农和工人”的分析,都是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找不到的。这是基于中国实情的理论创新,只有这种创新才为中国革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教条主义和机会主义的表现之一便是照搬《共产党宣言》关于两大阶级的简单对抗思想,把“革命”未来赌在尚不成熟的中国城市无产阶级身上,尽管这些错误路线的代表也大谈唯物主义和辩证法。

警惕辩证法泛化为到处套用的抽象公式

我们不仅熟悉毛泽东运用辩证法的例子,也熟知毛泽东对辩证思维之矛盾思想的深化和发展。“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等等词句,我们常常挂在嘴上,不过一旦自己做具体的社会历史分析,又往往停留在抽象的词句上。

举一个例子来说,经常有一些中学生家长拿这样的考试题来问我,“一个人成了小偷,到底是内因作用还是外因作用?”这样的问题令人尴尬。因为,就像人性的善恶问题,我们不可能给出一个抽象的普遍答案。一方面,正如马克思强调的那样,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格、个性都是特定社会条件的产物,每个人成长的环境和道路并不一样,其决定性的因素也因人而异,笼统地谈内因或外因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在个人成长问题上,不应该在诸如内因与外因等问题上进行机械区分。如果把自我成就动机视为内因,在特定的条件下,我们当然能够确定它的作用。比如,相同的严刑,有人成为叛徒,而另一些人则保持了节操;相似的政治生态,有的人廉洁奉公,而另一些人则腐化堕落。不过,内因绝不是由人的生物学属性构成的,也不是假想的上帝给予的自由意志。实际上,个人的自我成就动机,尽管被视为人格的内在因素,但这个“内在”因素恰恰是由环境长期作用的结果,而非天定。如果是天定的话,那么,可以设想某种科学技术,在人出生的那一瞬间便可以通过基因测试而进行分类。然而,这恰恰是粗糙的生物——社会进化论思想之误,在归根结底意义上,它与神定说并无二致。

因此,抽象地谈论内因外因,与辩证思维没有多大的关系,硬要套上辩证思维的帽子,反而把辩证法泛化为可以脱离社会历史情境而到处套用的抽象公式。遗憾的是,这种情况,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过程中比比皆是,而且在实践中经常发生。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最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简单地把辩证法当成了可以从书本中学到的抽象的一般运动形式,从而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之实践品质,即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马克思主义强调的唯物辩证法,不是对事物的旁观,而是基于对事物发展进程之内在矛盾的自觉理解并对那一进程的积极参与,即改造世界。马克思强调自己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的,绝不是强调世界是像石头那样的实体性物质存在,而是承认世界乃由其内在矛盾决定的客观运动,在其中,人始终是最活跃的力量。

在改造世界实践中领会和把握辩证思维

还有一种常识性误解,就是把辩证法与自然科学等同起来,在科学主义思维作用下把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同起来。在今天,借由科学的严格因果逻辑,社会历史现象往往被人们自然化了,社会历史发展被描述成某种按照铁的法则进行而“没有其他选择”的宿命。这是神定论的另一种精致版本,将社会历史的发展作为一种铁定的过程排除了人的行动。基于这种误解,在谈论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实时,人们往往也将其视为“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那样让人无能为力的事情。经典作家强调按照规律办事的时候,绝不是把人作为自然规律以及表述这种规律的科学的奴隶。

例如,小一点的例子,节能问题和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缓解能源紧张,流行的方式往往只是赌在节能产品和技术上,而非人类的行为习惯和生产方式的改造上。技术进步确实提高了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效率的改进同时会导致生产规模扩大,最终结果是增加而不是减少这种资源的需求。这个矛盾便是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要解决它,不改变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是不可能的。在交通问题上,道路越修越宽,但堵车难题不仅没有缓解,相反似乎不断加剧。为什么?这绝不是车辆不断增加造成的,而是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对汽车过度依赖的后果。这些例子说明,多数社会问题的根子都不在于技术,而在于人本身。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解决,必须把人作为矛盾的一个方面加以考虑,这正是辩证思维的要义所在。

大一点的例子,在谈论“现代化”时,人们都喜欢把人口向大城市的集中视为工业化不可避免的产物,因此错误地把城市化率和大城市的扩张视为一种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似乎在这些指标上达到80%或以上便发达了。这是把社会历史自然化,以“自然规律”的名义解除了人自身的责任,并由此把自己投入到危险之中。

在今天,重新强调这一点尤为迫切。唯物辩证法,绝不是按照早期自然科学的视野将世界理解成为静止的实体对象或者机械的运动过程,而是尊重世界本身辩证运动的规律,并按照这种规律的要求,把改造世界而非解释世界或改变观念作为思维本身的目的。就此而言,辩证思维绝不是以某种实证主义方式证明现实,而是揭示现实是以什么方式运行的,它的变迁动力和机制如何,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以及改造它的可能性在哪里。如果不是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来领会和把握辩证思维,不把客观机会与主观责任放在一起思考,我们只能离辩证法越来越远。

 

(作者系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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