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地铁未批先建的“纠结”

发布时间:2015-08-06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顾大松    

【事件】

20156月,国务院督查组在南昌市调研期间,南昌主管建设的一位市领导无意间“泄露”了一个秘密:南昌在建设地铁2号线延伸工程时,在国家正式批复前就动工了,此举为国家节省了十几亿元的资金。南昌市主要领导接受采访时坦言:“要不要这么做,大家当时非常纠结。地铁建设是国家鼓励支持的惠民工程,规划也已上报,批复下达只是时间问题。但提前开工毕竟不合流程,说严重了就是未批先建。所以决策前我们全体举手表决,尽管一致通过,可身为总指挥,我心里还是在打鼓。”

南昌市的做法是否应当肯定?据报道,在督查组内部产生了激烈争论。最后,经过多次讨论,督查组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如果是先上车、后买票,未批先建是为了把生米做成熟饭,以此要挟国家,那就必须严禁;但如果审批流程都履行了,批复只是时间差问题,实际效果也很好,这种变通还是要肯定。

【透视】

目前,规范地铁建设审批的主要文件是2003年国务院81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该文件的重点在于强调地铁建设“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要求,确保地铁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81号文对于地铁建设项目审批设定了实体条件与程序条件,实体条件又包括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肯定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30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否定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社会保障资金有较大缺口;欠发教师及公务员工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规模过大,城市筹资能力明显不适应。对于地铁建设项目审批的程序条件,81号文明确为“项目按现行基建程序审批”。

近年来,国家大力简政放权,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地铁审批程序也在简化之列。2013515日,国务院[2013]19号文《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就在第82项中明确,“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由国家发改委下放给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但是,地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后,国家仍然需要基于宏观管理的需要,对地铁规划强化监管,如20151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就提出,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需要加强规划管理,要求超前编制线网规划、科学编制建设规划、明确规划审核要点,并加强规划实施监管。

由此可见,一方面简化地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另一方面强化地铁规划审批,是地铁规划、建设监管的大趋势。南昌市地铁2号线延伸工程未批先建,在建设审批环节存在缺失,但地铁线网规划、建设规划手续完备,与近年来地铁建设审批改革趋势暗合。巡视组对南昌地铁未批先建的态度与上述地铁建设审批趋势吻合,也与法律适用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相合,应当得到肯定。

【建议】

地铁规划与建设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不论城市领导与市民均期盼早建地铁、建好地铁。但是,地铁建设又是一件极其复杂的大事,事关城市财力、城市交通、城市环境、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大事,需要慎重进行。因此,如何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厘清城市交通领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谨慎、有序开展地铁规划、建设监管,应是南昌地铁事例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摒弃地铁建设审批中的计划经济思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地铁作为资源密集型的城市交通项目,更应体现市场决定性作用。但是,不论是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还是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地铁建设项目,实际上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计划经济思维。因为地铁建设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裁量时,往往基于经济调控目标进行,导致地铁建设项目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在城建领域的风向标,而非基于城市特点由城市自主决定。南昌事例就反映了这样的情形,地铁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均已经得到批准,但是地铁建设审批仍然需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使得城市政府在面临重要的建设契机时,无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进而导致未批先建的情况发生。因此,在地铁建设审批中需要明确,应该“省”的是按照计划经济思维形成的基本建设程序,还城市的自主建设权。

其次,发挥城市人大在地铁建设审批中的主导作用。地铁主要属于地方性的城市交通范畴,建设资金也主要来源于城市,因此地铁建设应属地方事务无疑,中央与省级主管部门在进行适当的规划审批控制同时,应当在地铁建设审批上放权,以实现地铁建设的地方性。但是,地铁建设投资大、影响长远,需要基于城市财力与可持续发展慎重决策、有序开展。从国外经验看,审查预算是议会最重要的职责,议会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也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预算法要求预算审查重点向支出预算转变的改革趋势下,由城市人大及其委员会对地铁建设预算进行严格审查与后续监管,以解决地铁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及其可持续问题。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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