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化。但现实中,许多制度因为违反价值观念而引起争议,也有些表面上体现价值观的制度却未能真正实现预期目的。价值观和制度之间如何有效转化、有序衔接,从而实现同频共振、同向同行,成为值得思考的重要课题。
核心价值观与制度建设的关系
从宏观的国家治理看,二者分别对应德治与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中,道德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道德是核心价值观的基石。体现法治思想的制度规范,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路径。从某种意义上讲,核心价值观与制度规范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德治软约束与法治硬约束之间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现代国家的治理模式。
从微观的组织文化看,二者分属于不同的层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文化建设要有“主心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文化建设的“主心骨”,因为它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价值,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组织文化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表面层的物质文化,二是中间层的制度文化,三是核心层的精神文化,主要包括价值观念、群体意识和优良传统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和价值观念,在文化构成、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心骨的作用。
从彼此的作用方式看,二者相互转化、相辅相成。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通过法规制度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重要的不是如何单纯地将某种价值观化为单独的制度,把核心价值观的各种理念逐一制度化,而是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将价值观作为先导体系,化到现有和新制定的各项制度之中,融入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全过程。其间,要处理好新转化的价值观与现有价值观特别是现有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融合性问题,避免水火不容、相互矛盾、彼此消蚀,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
核心价值观与制度建设分离的现实困境
制度规范的出台漠视核心价值观的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公平正义,有些制度的初衷也是如此,但执行的结果却是逆向而行。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价值观缺位现象时有发生。2011年9月,国家某部委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特别提到“发现老年人跌倒,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等,惹来一片“炮轰”,将跌倒扶不扶的争议推上了风口浪尖。究其根源,在于只注意问题的技术性,缺乏对问题道德色彩的预判,没有有效地嵌入社会规范实现应然的功能。
核心价值观制度化存在一些误区。近年来,一些地方围绕爱国、诚信、友善等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旨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诸多理念制度化。但从总体上看,执行和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在价值观制度化方面存在一些误区。一是目标超载。价值观是正面引导、倡导,而制度更多的是对不遵从价值观行为的约束,这种约束往往是难以确切表述和穷尽的。由于承载目标过多,内容往往空泛,导致制度的执行难,看似完善的制度难以落地。二是操之过急。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核心价值观的养成绝非一日之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需要遵循道德形成的客观规律,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三是“触犯”法律。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具有多个层面、多个维度,当我们以单一价值取向进行制度化的同时,可能与核心价值观其他取向相冲突,甚至与处于更高阶位的法律相冲突。如,一些地方试图通过红头文件规定公务员周末加班,看似在倡导公务员的敬业精神,实际上却与劳动法等相违背。实践表明,在制度任性背后是权力任性,权力任性背后是价值观的错位。
推进核心价值观与制度建设同频共振的现实路径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的原则,确立价值与规范良性互动同频共振的总基调。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曾经指出,即使在最发达的社会体系中,“正式制度”约束也只是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即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来约束的。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我们在强调法治建构的同时,也要注重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引导以及人的“心灵秩序”建设,使两者既保持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又能够实现内在的契合,建立起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调控作用的社会治理模式。
坚持将核心价值观嵌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塑造价值观与制度同频共振的大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着我国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性质和方向,具体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又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要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中,体现在国家大政方针的顶层设计中,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各个方面,将其融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要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各方面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之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坚持将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和公众生活,营造价值观与制度同频共振的小气候。要使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成为思想的压舱石、价值的定盘星,既需要不断地宣传倡导和文化滋养,也需要逐渐完善法律法规、推进制度设计,逐步健全和完善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准则,营造核心价值观制度化、常态化的小气候。要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更多借助于非正式制度,依靠社会和公众自我治理,增强组织内成员的相互监督、自我约束,使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组织自我治理、自我发展的准则。要充分借鉴先进经验。比如新加坡制定的一些政策对倡导“家庭为根”的价值观发挥了重要作用:子女与年迈父母同住,可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度;有意和父母或子女们就近居住的,政府也拨出专款资助他们购买房屋;子女探望父母时,可免除部分小区停车费等。
坚持建立完善制度纠偏机制和价值转换模式,奏响价值观与制度规范同频共振的交响乐。社会文明的过程,也就是倡导和践行价值观的过程,就是不同形态价值观转化的过程,由潜在形态向现实状态转化,由低约束力形态向高约束力形态转化,就是显性化、制度化的过程。价值观形态的转换离不开特定的场域,需要遵循客观规律。一方面,要坚持不懈推进改革,通过加大对现有政策的创新与调整力度,强化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取向,促进各项制度政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融合。另一方面,要创新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政策制度的形式载体,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真正实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要把握核心价值观传播手段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现代多种传播方式和途径,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进行广泛宣传。要建立动态监测和纠偏机制,促进价值观与制度的最大程度契合,用刚性制度树立道德天平、引导价值判断、规范行为取舍,从而真正发挥二者同频共振、同向同行的强大正效应。
(作者系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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