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让公众参与到公共制度设计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反映社会各方意见,已经逐渐成为各级决策者的共识。然而,我们常常习惯于将公众参与神话化,认为它可以“包治百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公众参与甚至成为我国民主生活中“熟悉的陌生人”,而正是由于这样的曲解,才导致公众参与呈现出形式化、表演化和被操纵的危险。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这个已经十分熟知的概念。
正视公众参与中的一组矛盾
追根溯源,公众参与本身存在“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矛盾。从理论上来说,经验主义追求实际的生活习惯和常识,排斥理性的制度安排,而理性主义则恰恰相反,唯理是从,排斥经验。经验主义的认同者多是黎民百姓,而理性主义的认同者多是专家精英。
正常来说,国家的整体治理,尤其是行政权的基本运行,依靠的是精英力量,奉行的是理性主义。在制度设计中,一般也都会引进知识精英搭建制度模型、论证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以及评估成本与收益等等。这一过程以“正确”为导向,以追求理性安排为准则,努力将所有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在民主欠缺的时代,这一切本来没有任何问题。从理论上来说,理性的制度安排,往往也就是性价比最高的安排。但是,一旦人们在20世纪的民主浪潮中意识到理性主义依靠的是少数人的决定,便会质疑这其中的民主正当性,尤其是在一些通过行政立法形式创建的新型国家制度中。因此,为了弥补这一问题,一种类似议会形式一样的程序机制,开始进入民主生活中,这便是公众参与。
与传统有异,公众参与的直接目的是为制度设计补偿民主,它是经验主义的,它要求将大众化的生活经验也带入制度设计的考量因素之中。正是因此,它自然与理性主义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
应当说,从一开始,公众参与中就蕴含着这一对矛盾,它在任何一种采用公众参与进行制度设计的重大决策中,都不可避免。公众参与过程中针锋相对的谩骂与批评,也都可以从中获得解释。譬如,在烟草管制中,卫生与公共政策专家基于公共健康目的,往往会设计苛刻的规制政策,从理性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一般能够获得医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上的数据支撑。但是,在公众参与的讨论环节中,普通大众往往并不认同。无论是在欧美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有人从经验主义出发,主张吸烟者的权利,认为吸烟行为已经习以为常,实施管制就是干涉自由等等。
因此,“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是公众参与中固有的矛盾,我们非但没有必要回避它,而且还应当加以正视。这是因为,它一方面可以让我们认识到,公众参与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技术方案,它只是用以弥补民主缺陷众多手段中的其中一种。我们在有关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中,无需投入绝对的信任和依赖,更不能将公众参与神话化。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公众参与过程中“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之间的摩擦,不仅督促设计制度的理性主义者充分说理,让秉承经验主义的参与者主动归队,而且也要创造条件让经验主义者努力倾听,接纳理性的制度安排。要让他们认识到,在公众参与发生机理中,本来就具有理性力量的存在,并不是说只要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经验与理性之间的博弈就完全消失了,更不意味着公众参与的殿堂,就完全是老百姓的“地盘”。
区分适用程度不等的参与形式
实践中,人们习惯于将公众参与狭隘地理解成诸如“听证会”之类的非常正式的参与形式,认为只要切切实实地举办了听证会,就算是履行了公众参与;只要老百姓参加了听证会,就是一种民主过程。
这样的理解,促成了实践中的两种现象:其一,在老百姓一方,往往会认为,没有正式举办听证会,就等同于没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人们并不愿意接受其他程序较为松散的参与形式;其二,在决策者一方,会选择对所有待决事项一视同仁,不论是建设核电站之类技术复杂的公共项目,还是城管执法之类的偏向经验性的行政政策,在制度设计者眼中,都只是同一类有待公众参与讨论的公共事务。因此,只需采用同一种参与程序即可,而不是就事论事。
这给公众参与造成的不利后果在于:其一,人们会将公众参与理解得过于正式,会使公众参与的成本逐渐提高,无论是在老百姓一方,还是在政府一方,都得为此类正式的、“高大上”的听证会买单,包括时间上的和经济上的,而这无疑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其二,将公众参与理解得过于官方,会使各方在具体参与中过分拘谨,不仅公众不能作充分的表达和交流,参与过程本身的重要价值无法得到保障,而且行政机关也会担心过于自由的参与,会对既有的制度目标构成威胁,因而会限定参会人数,并会对被选者的观点做预先设计,从而“导演”整个公众参与程序;其三,将公众参与理解得过于单一,认为所有公众参与都只需按照“听证会”的方式进行,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难以契合,会损害到参与本身的制度功效。
实际上,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并非如此正式和单一。在美国,公众参与的首创者阿恩斯坦曾说,公众参与可以分为八种档次。不同档次,代表着不同的参与程度与参与要求,实践中也会根据不同的行政事务而选择使用。公众参与并不意味着只有“听证会”这一种类型,单纯的“公开程序”、“听取意见”亦是其中之一。
因此,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区分适用不同的公众参与形式。实践中,这可以顺延两条主线而展开:其一,明确我们所设计的制度是不是存有较高的“技术性要求”。技术的复杂性为专家参与提供了必要性,而不是人民大众。因此,在技术复杂的公共制度面前,没有必要为了满足一些不必要的民主要求,而破坏了基本的技术准则。此时,公众参与可以以程度较低的“听取意见”的方式展开即可。譬如,药品监管、水质监管等等。其二,明确我们所设计的制度是不是存有“可接受性要求”。当一项制度设计并没有过于复杂的技术要求,它只是需要老百姓全盘接受时,公众参与就应该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我们应该采取更为正式的参与程序,以人民大众为主。譬如,涨价、增加税收行为等等。
选择适用技术不同的参与平台
参与程度的高低不同,只是揭开了公众参与多元脸谱中的一张。但是,这仍然不能回答,为什么需要满足“可接受性要求”的涨价行为,在行政机关采用了参与程度较高的“听证会”之后,仍然饱受攻击。
从根本上来说,这和第二层次的公众参与技术标准存有关联。“技术性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只是回答了公众参与的参与程度问题,前者程度较低,后者较高。但实际上,在二者内部,还有更为细致的划分,而这所涉及的便是“技术标准”问题,尤其是在“可接受性要求”的参与类型上。
技术标准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是公众参与中的表决权归属。同样出乎我们意料的是,在国外,表决权并不像国内批评者所说的那样,可以由参与者随时行使。恰恰相反,在国外,参与者的表决权同样是极其珍贵的权利。它首先必须被放置在“可接受性要求”的参与类型中,诸如“核电站”、“PX项目”之类的高技术要求项目,基本免谈;其次,它还要求公众与行政机关的预期目标必须一致,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公众参与实践中,几乎不会出现由参与者行使“生杀大权”的情形,这种情况在国内外并没有什么两样。
技术标准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是公众参与应该搭建怎样的参与平台。众所周知,公众参与有“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电话咨询”等等平台。在我国,几乎没有人会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它们的运用是任意的。实际上,它们代表的是不同的参与技术,而这正是公众参与最为关键的要素。一般来说,制度设计者可以根据“公众意见是否一致”而最终定夺。如果公众意见一致,毫无分歧,我们就应该避免采用“听证会”、“座谈会”方式,而宜采用“电话咨询”、“逐一访谈”的方式。相比而言,这种方式是分散的,它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公众做整体性的意见表达。
相反,如果公众意见存有重大分歧,甚至于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对立局面,那么,应尽量采用“听证会”、“座谈会”等参与方式,让每一个人在同一个平台上表达意见。这是因为,此时的参与者之间是对立的,而既然存在对立,就意味着有部分支持者,而由他们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与反对者辩论,更加有利于提高制度的可接受性。毕竟,相较于制度设计者的说辞而言,让同样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说服反对者,会更加容易。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适合我国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构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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