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化车牌政策何以昙花一现

发布时间:2016-02-04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珞 佳    
 

2002812日起,京、津、杭、深四城市交管部门依据公安部相关通知,向社会发放“2002式”机动车车牌。根据通知,纪念日、姓名、公司名称等都可以作为新车车牌号。很快,带有“USA”“911”“FBI”“IBM”等内容的车牌出现在街头,被称为最具“创意”的车牌。

个性车牌的亮相迅速引发了社会热议。支持者认为这项政策无可非议,数字和字母的多样化组合能扩大车牌号码容量;有助于解决车牌发放过程中的“人情号”、“关系号”问题,杜绝因此滋生的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还可以让人们享受个性张扬带来的精神满足。反对者则提出质疑,指出用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台标、国际组织、外国机构英文缩写作车牌号构成侵权。此外,“SEX001”“TMD168”等车牌号虽然个性十足,但非常不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强烈的质疑声中,仅仅十天之后,公安部便在821日以“技术故障”为由紧急叫停了个性车牌的发放,这一政策就此宣告“流产”。

可以说,个性化车牌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目标在于解决有限的车牌号容量和快速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之间的矛盾,保障车牌资源分配的公正平等,尊重公民的个性化选择。并且,政策也得到了广大车主的热情推崇。这样一个在各方面都被普遍看好的政策为什么却昙花一现,推行了仅仅十天就被终止?答案需要从政策的制定过程、执行过程来寻找。

首先是公共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法制定,既不能与宪法、法律相违背,也不能与地方规章相抵触。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关于车牌注册的明确内容,但仍要遵循法律规范的原则与理念。《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等。此外,《商标法》中也有对注册商标特别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禁止非同类商品对驰名商标进行“淡化性”使用。显然,“IBM”“BMW”“TMD”等车牌内容与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和驰名商标保护原则存在冲突。

其次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公共政策制定是一个有序的动态过程,分为政策目标的确定,备选方案的设计,备选方案的筛选以及政策方案合法化。政策目标是总依据,是通过政策实施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或达成的社会效果;设计备选方案可以分为设想、分析、初选、评定、淘汰等若干环节,是制定公共政策的关键步骤;备选方案的筛选是在对方案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的过程,包括对方案价值、方案可行性、方案效果、方案风险进行论证评估;政策方案合法化是选择最佳方案并将其公之于众的过程。具体到个性化车牌政策的制定,涉及到对车牌的申请、发放、领取各环节进行理性分析和检验论证,需要提前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政策后果,并进一步修正政策方案,从而实现政策效果的最大化。“2002式”个性车牌政策“流产”的一个原因在于,它没有对车牌内容的可选择范围作适当界定,导致出现的一些极端化车牌受到了法律和道德的拷问。

最后是公共政策终结的慎重性。政策终结是决策者通过对政策进行审慎的评估后,采取必要的措施终止那些错误的、过时的、多余的或无效的政策。恰当的公共政策终结是一种慎重而合法、合理的政治行为,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然而新出台的政策被突然叫停则是非正常的,会导致政策连续性的缺失和政府信用受损。一是政策制定和出台过程中投入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遭到耗费,并且随着公共政策的更替,公众需要重新接受、学习新政策,为政策的有效推行带来不便。二是朝令夕改的政策会使政府信用受损,反之,政策制定者决策严谨,政策执行力强,则会增强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感知。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
分享到:

本社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68号4号楼 邮编:210004 电子邮箱:qz@qunzh.com

办公室电话:(025)8321981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5)83246532,(025)83219815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https://www.12377.cn

Copyright @ qunz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群众杂志社版权所有 苏ICP备1021847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80001号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