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简单的说就是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信访,或者与人民法院工作有关的信访。传统司法体制下,涉诉信访工作具有鲜明的行政化色彩甚至是人治色彩。一是“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矛盾尖锐、化解难度大。据统计,某基层法院的信访案件年均增长率大大超过案件增长率,而且其中重复访、越级访案件占到总数的80%以上。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上访人,因对政府拆迁不满,到法院上访,基本每天都打电话投诉,要求也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再到几千万,味口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法院根本无法解决。二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信访人追求的不是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而是轰动效应、震撼效果,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有领导重视,问题就能解决。于是,就出现了信访人拉横幅、铺地状、穿孝衣,甚至下跪、拦车、堵门等极端行为;再配合以往不合理的信访考核机制,也就出现了法官到信访人家里“劝”、到车站“堵”、到信访地“接”、到接访部门“销号”。三是“信访无休止,终访无期限”。人们通常把司法形容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涉诉信访面前,司法对解决矛盾的终极效力却不复存在。在传统体制下,我们缺乏能够真正终结涉诉信访的正当程序,出现了“上访-失败-再上访-再失败”的恶性循环。
可以看出,非法治化路径下的涉诉信访工作,对法院来说是棘手的任务,对法官来说是沉重的负担。“信访不信法”、缠访闹访施加压力、司法程序反复启动,成为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不仅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而基层法官则大多有过被“信访不信法”的上访人搞得疲惫不堪的经历,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拨打一个投诉电话,法官就要抽时间向其解释说明,争取获得满意。行政化下的涉诉信访牵扯了法官大量的精力,降低了法官的职业尊荣感,甚至成为法官辞职的诱因或最后一根稻草。一名辞职的基层法官如是说道:“即使一个案件完结,如果有上访,上级还会要求你对此案作出说明。对于不服的民众,还要一次又一次接待安抚。一些案件,已经不能单纯依据事实来作出审理了。”部分法官反映,不怕多办案,就怕出信访;宁可不办案,也不出信访。一些法官对信访甚至到了“谈访色变”的状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细化,要求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并且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中的错案、瑕疵案应依法纠正。这次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实质上是涉法涉诉信访程序和制度上的重大变革,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倒逼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涉诉信访法治化具有两方面含义,一种是涉诉信访工作的形式法治化,涉诉信访制度的运行必须依法维护;另一种是涉诉信访工作的实质法治化,涉诉信访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诉讼相关人合法权益,实现实质的社会公平正义。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要求我们必须及时转变两种错误观念:一是把涉诉信访当作洪水猛兽力挡在门外,看不到信访的根本目的,认识不到信访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是认为有信访必有司法过错甚至司法腐败,看不到客观存在的无理信访、缠访乃至恶意信访的现象,缺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思想认识。
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意味着要改进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让老百姓舍“访”而求“法”,必须牢牢把握导入、处理、退出三个核心环节,建立健全公正司法监督机制,“谁执法、谁普法”落实机制,起诉、申诉渠道畅通机制,信访终结工作机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机制。比如说,在基层法官普遍关心的接访主体上,当信访人启动“寻错之旅”后,究竟由谁来接访并认定这个“错”?如果让承办法官参与,不仅不符合审判规律,还增加了法官的怨言,降低了法官的尊荣感。因此,应当让承办法官从接访中解放出来,由同级法院的专门机构或者院庭长,或者由上级法院来行使接访处访职能。
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还意味要“让诉讼的归诉讼,让信访的归信访”。用法治化的思维处理信访案件,要求我们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纠纷限定在司法程序之内,而绝不能存在一种异化的纠纷解决“终端机构”。具体来说,应按照诉访分离的要求,对能够导入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坚决导入司法程序内进行解决,对不能够导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做好工作后及时导出,对法律救济途径已经穷尽的案件依法进行信访终结。近年来,南京法院系统在这个方面表现突出,2015年全市审结各类案件近17万件,涉诉信访的案访比仅为0.09%,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作者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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