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德,是掌握一定政治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素质,广义讲,包括“道”“德”“法”三要素。“道”指从政原则方法,“德”是官员德行操守,“法”是对公权力规约限制。我国古代官德扎根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贯穿于官吏选拔、任免、升迁、奖惩各个环节,对德、能、勤、绩、廉全面涵盖,内涵丰富、意义深刻,具有重要思想价值。
中国从古至今就重视官德,强调官德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从政者把正心、修身、立德作为入仕根本,推崇“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的官德箴言。北宋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开篇讲:“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自古昔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这里强调德的重要性,如不能选用圣人、君子,那宁可启用资质平庸之人,也绝不用德行有亏的小人。南宋吕本中所著《官箴》被后世奉为做官必读书目。书中提出:“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简言之,只要遵守清廉、谨慎、勤勉这三法则,就可保住官位、远离耻辱、得到上司赏识、得到下属拥戴。这既反映了古代为官者道德修养和素质要求,也成为从政者持守官德行为规范。
官德之所以从古至今被高度重视,与它的价值及影响密不可分。一方面,官德对政令法规运转执行和贯彻落实有重要影响。当权者要确立政治权威,实现治国理政构想,就要以自身德行产生影响力、感召力取信于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另一方面,官德对政治生态乃至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上行则下效,大臣不廉,小臣必污;小臣不廉,风俗必败。”孔子指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意思是说统治者德行像风一样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官德不仅事关执政者安身立命之基,更关乎民风、国风。因此,历代统治者在吏治改革与建设过程中,都把官德当作任用、考评官吏头等大事,通过不断完善官德考课制度,实施赏罚奖惩办法,强化官吏队伍建设。
虽然历朝历代对官员考评内容和标准各有侧重,但以德服众、以德统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以及公、善、慎、廉的道德规范始终是不变核心。
中国从黄帝开始,有“百官”设置,西周时期建立官吏考核制度,到战国时期初具规模,再经汉唐、明清数千年演进,最终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相对成熟的官吏考课制度。
据史籍记载,西周“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即每三年对官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以考察官德为首,兼顾政绩才能。考核方式是“六计课群吏”,即《周礼》的“六廉”:“一曰廉善(是指善于行事,能获得公众的好评);二曰廉能(是指能较好地贯彻落实各项政令);三曰廉敬(是指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四曰廉正(是指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五曰廉法(是指明法懂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六曰廉辩(是指遇事头脑清晰,不疑惑)”。“六计”以“廉善”为首,“廉善”“廉敬”“廉正”是考核官德,“廉能”“廉法”“廉辩”是考察才能。西周考评官吏坚持崇善重德、兼顾政绩,不仅为中国古代官员从政做官确立了基本行为准则,也为古代官员考核建立了主体框架,对中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产生深远影响,被历代统治者沿袭承继,成为任免、评价官吏主要依据和参考标准。
秦朝全面继承法家主张,即“明主治吏不治民”,坚持贯彻法家“严于治吏”原则,《为吏之道》《除吏律》《仓律》《田律》等法规中对官吏任用、考核、职责都有详尽规定。秦考核官德推崇“五善”。《为吏之道》载:“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这里强调官吏应廉洁自律,要严格按法律办事,不徇私情,不为人情所阻,要为人正派,胸怀正气,为民表率。
汉代开始力推“德政”。从汉武帝起,选拔、考核官员主要用三种方式:分别是“贤良方正”之士在皇帝前建言献策;各地以“察举制度”选拔孝、廉之士;征召社会名望较高贤达之士担任官职。这些选拔考察方式,一方面看重官员个人才华,另一方面更加注重考察官员德行。到了汉元帝,从永光元年开始,“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这就是汉代著名的“光禄四行”选拔考核办法,这一标准涵盖“质朴、敦厚、逊让、节俭”等道德行为规范,以此四行作为选拔官员主要标准。通过此法负责选任、考核的官员,每年对官吏以“光禄四行”为标准进行官德考核。在考核办法上,主要通过自上而下察访、巡察方式,对官员德行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估,酌情予以奖惩。
魏晋时期,在继承两汉官德考核制度基础上,实行“九品中正制”,由“中正官”负责察访、考评官员德行,定出“品”和“状”。考核体系中,共分九个品级,每一品都有对应“状”,即道德评语,比如“天下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在“九品中正制”中,有一套较完备的官德考核标准,即“中正六条”,《晋书·武帝纪》载:“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尽礼,三曰友于兄弟,四曰絜身劳谦,五曰信义可复,六曰学以为己。”
到了唐朝,对官员考核已形成一套制度,《旧唐书·职官志》概括为“凡择人以四才,校功以三实”。四才指身(体貌丰伟)、言(言辞辩正)、书(楷法遒美)、判(文进优长);三实包括德、行、才。考核后,“较之优劣而定其留放,所以正权衡,明与夺,抑贪冒,进贤能”。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员实行奖赏、贬斥或废黜。在唐代,官德考察标准逐渐发展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根据各部门职责,分为二十七类,每一类再定制符合职位要求的考核标准。
明朝制定了一套完备的官吏考课制度,这和朱元璋治吏理念有极大关系。他认为“任官之法,考课为重”,如果对官员贤能与否不进行合理奖惩,就难以实现善治。官员考核有“考满”法,即官员任职满三年,参加初考,满六年叫再考,九年则叫通考。考核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考核结果“平常”及以上,予以提拔。除了“考满”法之外,还有“考察”法,对在京官员,六年一考察,叫京察;京外官员,三年一考察,叫外察。同时,外官三年一朝觐,也叫朝觐考察。考察标准有八条:一贪、二酷、三浮躁、四不及、五老、六病、七疲、八不谨。在上述例行定期考核制度外,又发展出“随事考察”“访察告诫”等考课方式,对官员德行、政绩进行全面评定,予以奖惩。到了清代,官德考核大体沿袭明朝做法,结合时代特点加以完善,形成相对成熟的考核制度。
从历朝历代官德考核要求可以看出,古代官德思想以儒家“德治”思想为核心,考核标准从宽泛笼统发展到精准明确,考核办法从简单粗放走向科学、专业、规范,成为提高政权组织和运行效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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