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简单用国际标准衡量地方债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6-12-09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谭浩俊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如果以债务率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

那么,所谓的低于国际通行警戒标准,是否就真的安全呢?地方债务的风险,是否就已经得到比较好的控制呢?显然,这是一个值得好好研究和分析的问题。

衡量一个地方的债务有没有风险,关键看两个方面:一是偿债动力,二是负债动力。这两个方面,也可以看作是一对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关系。偿债动力强、负债动力弱,风险就小,风险也可控。即便眼前的债务高些,也不会带来太大的风险。反之,如果偿债动力弱、负债动力强,风险就大,风险控制的难度也就会加大。

而从我国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待债务的态度和认识来看,显然,偿债动力是比不上负债动力的,偿债的意识远跟不上负债的冲动。也就是说,对一些地方来说,尽管债务负担已经非常沉重,但是,负债的冲动一点也没有减弱,仍在想方设法增加债务、扩大负债。除明债之外,暗债也在不断增加。虽然按照政策规定,除通过债务认定已经明确是地方政府债务的部分之外,其他债务尤其是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都属于企业债务。但是,这些债务最终可能会由政府来买单。

偿债动力不足从地方债务只增不减中也可见一斑。如果地方政府有强大偿债的动力,地方债务是应当减少的,至少不应该继续较大幅度的增加。偿债动力不足,每增加一分债务,就会使风险增加一分。而随着债务的不断增多,风险增加的速度就会高于债务增加的速度。那么,所谓的债务警戒,就失去了意义,至少是起不到债务警戒的作用。用低于国际通行的债务警戒来衡量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就容易产生误导。

也正因如此,当我们在用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衡量我国的债务水平时,必须认真考虑我国地方政府对待债务的态度和认识,必须考虑地方是否具有偿债意识和能力。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地方政府只知负债、不想偿债,总有一天会出现借不动、借不到的情况。到时候,债务链怎么能不断,风险又怎么能不爆发呢?

所以,面对已经形成的债务,决不能简单地用国际通行警戒标准来判断地方债务是否存在风险,而应当把可能出现的风险找出来,从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化解。首先,要强化地方政府的债务意识,提高地方政府对待债务的态度和认识,不要再盲目负债、变相负债,要有对自己、对未来、对子孙后代负债的认识。其二,要强制地方政府建立偿债机制,设立偿债基金,偿债基金规模不能小于地方可用财力的10%,且必须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而不是只想负债、不想偿债。再者,要建立债务偿还的考核机制,并与地方政府的政绩挂钩。凡是达不到要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升迁;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责任。最后,就是要对地方债务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特别是融资平台的债务,必须真实、准确。

总之,对地方债务,决不能再盲目乐观,不能简单地用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衡量,而应当将偿债动力与负债动力结合起来分析。

(作者系镇江市质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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