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如何满足“走出去”企业需求

发布时间:2017-09-01     稿件来源:《群众》(下半月版)     作者:张远鹏    
 

企业对外投资作为一种特定的经济活动,对融资服务及保险服务具有高需求性。当前,我省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难以满足“走出去”企业需要,亟需完善支持江苏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体系。

江苏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需求分析

融资需求是当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需求。一是向银行机构融资的需求旺盛。在调研的156家企业中,35.90%的企业的境外公司运营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融资。从贷款满足情况来看,85.60%的企业表示境内银行机构不能满足其实际融资需求。企业对银行机构信贷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主要集中在:降低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扩大信用贷款比例;加强银保合作,帮助企业解决贷款担保难题;加强银企沟通,提供循环授信,不压贷、不抽贷。二是对银行机构信贷产品种类的需求不断多样化。调研显示,企业最希望银行机构创新或改进的在、离岸融资产品主要包括出口信贷、全球授信业务、并购贷款、银团贷款、内保外贷等。三是对政策性金融支持和直接融资的需求日益增长。受访的156家企业中,1.92%的企业表示曾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而希望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进行融资的企业达13.18%。但是由于市场准入条件高、手续繁琐等原因,多不符合发行条件。其中,有85户企业曾获得政府资金支持,集中在制造业、房屋建筑、矿产开采及加工、电力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然而,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企业收益并不理想,85户企业中有57户企业目前处于亏损或基本持平的状态。

结算便利日益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需求。一是传统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需求。问卷显示,“走出去”企业希望商业银行改进的结算产品主要集中在跨境人民币结算、电汇、汇票解付、光票托收、进出口信用证、保函等,占全部受访企业的48.72%。二是跨境人民币结算为基础的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江苏“走出去”企业在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投资和交易等方面的需求增长较快。特别是企业对规避汇率风险,对跨境汇兑通、掉存通等产品组合的需求以及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在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引入人民币融资,境外人民币兑换与跨境汇款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三是全球现金管理业务为核心的结算便利需求。当前,江苏省“走出去”企业对银行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一站式”现金管理的需求显得日益迫切。特别是通过电子银行及时查询掌握账户信息,方便企业对其境内外整体资金运作控制和全球范围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通过便利的结算及时地进行收付款和流动性管理,有效防范汇率风险。

信用保险与对外担保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江苏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对外投资中的风险事件也不断出现。防范对外投资的风险,保障“走出去”企业的合法利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调研显示,受访企业认为“走出去”的风险由高到低分别为:东道国市场风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东道国政治风险以及由文化风险、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引发的跨国经营风险。受访的156家企业中仅有44家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其中上市企业12家。“走出去”企业风险分担方面,93家企业没有任何风险分担补偿机制,7家企业主要依靠政府税收、贴息等风险补偿机制分散相关风险。从企业反馈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来看,前三位分别是:业务范围较为狭窄,产品单一,保费费率较高,具体操作规范不够清晰;银保合作机制不畅,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海外投资保险内容缺失。

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家和我省的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

“走出去”金融机构覆盖少。一方面,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国际化程度不高,导致境外机构覆盖不全面,四大行中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中国银行大力推进全球化,其境外机构覆盖程度相对较高,但其来自境外的收入和利润仍不高。另一方面,向境内银行境外分支机构融资难。境内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设立海外分支机构,与江苏“走出去”企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错位。在境外融资困难情况下,只能依靠境内母公司的后续融资满足境外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面临政策监管限制。企业并购已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并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并购所需资金的50%。而一些大型的境外并购项目,通常都需要商业银行提供交易金额50%以上的资金支持,否则将影响并购项目的进行。国内商业银行由于受到银监会的监管,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而一些外资银行在境外并购项目中更显优势,致使国内商业银行在支持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受到很大限制。

金融企业缺乏国际化复合型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海外扩张速度非常快,既懂东道国语言、文化习俗、法制环境,又懂金融专业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极度匮乏。当前,我省大多数金融机构都缺少具有国际化经营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而现行管理制度不仅无法有效接轨国际化的生产经营、人才管理、财务管理和市场开拓规则,还导致在服务“走出去”企业时缺乏对国外市场发展前景的判断。面对复杂的市场形势和社会环境,多数金融机构感到力不从心、难以驾驭。

境外投资保险体系不完善。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以国家为主导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助推本国企业更高质、安全“走出去”的有效举措。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金额总量和覆盖范围明显不够。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现阶段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国务院一些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而国际法规范方面,主要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缔结的一系列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这些协定和国际公约因为没有相关的国内法律制度与之配合,实质上使其成为我国的单方面国际义务。

完善金融服务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对策

加大企业“走出去”融资产品创新。一是建议银行根据“走出去”企业特色业务类型,发挥外汇担保、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避险增值服务等不同业务功能,提供项目全周期综合金融服务支持。二是加强买方信贷、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境外资产或资源抵押贷款、内保外贷、跨境人民币结算等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三是鼓励和推动银行机构完善海外分支机构布局,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丝路基金等的作用,为企业发放低息、免息、贴息贷款等,形成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有机结合的支持体系。四是成立江苏海外投资基金,并与国内证券机构加强合作,便利我省“走出去”龙头公司资本输出入,推进企业“走出去”境内外股权、债务融资,形成境外投资“基金+证券”的直接融资支持体系。五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远程外汇服务支持,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及时高效的外汇服务保障。六是鼓励我省企业在国外离岸市场发债,解决我省企业的境外子公司经营海外业务的融资问题。

鼓励包括省属金融类企业在内的金融机构开发国际市场。一是协调搭建银企交流沟通平台。如成立江苏银行和“走出去”企业组成的境外投资协会,通过组织展会和跨境城市合作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江苏银行、担保机构和境外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鼓励和支持银行依托网络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发展离岸业务,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全方位、国际化的金融服务。推动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省内金融机构在苏企集中的地方以及我省境外投资园区(包括柬埔寨西港特区、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等)设立分支机构。二是促进“走出去”金融机构主动参与企业海外运作咨询。鼓励“走出去”金融企业积极参与企业海外运作,指导企业根据国内外经济环境和自身发展战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开展境外投资合作。三是加强金融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我省“走出去”企业合理利用相关支持政策,合理规避投资国的政策风险,熟练运用当地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境外国有企业定期审计制度以及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制定省管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指引。

建立商业化的对外产业投资基金,实现“走出去”企业的融资多元化。一是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商业化操作,鼓励PPP的形式。设立对外并购基金,鼓励民间资金参与,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二是进一步争取放宽外汇管理政策。积极争取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政策试点在全省推广,适当放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额度,逐步放宽境内企业对境外子公司融资额度限制,鼓励商业银行直接向境外投资企业发放贷款。三是积极推动企业拓展人民币境外投、融资业务。积极支持国家人民币国际化政策,稳步推进境内母公司使用人民币间接为海外企业提供贷款,鼓励银行使用人民币保函为海外企业提供支持。

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保险体系。要不断扩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对我省企业境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针对我省中小企业面临的保费费率过高的问题,应尽快出台相应措施,对我省投资流向政治和信用风险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实施全额保费资助,对其它企业也不断提高保费资助比例,帮助企业降低投保门槛,提升我省企业海外投资保险覆盖率。可以新成立一家专门服务于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性信用保险机构,可以采取政府机构承保的企业形式,也可以采取政府委托国内现有的私营保险公司承办境外投资保险具体事宜的途径,并拨付相应款项。发挥政策性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外汇兑换风险、东道国政府征收风险、战争风险和政府违约风险等政治风险的保障力度。

建立境外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从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需求出发,探索建立海外投资损失补贴制度:在遭遇国外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的情况下,对于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领域,如新设、增资、并购的境外研发中心,收购国外关键设备技术;推进我省富余产能转移而进行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项目,如纺织服装、造船、光伏、工程承包等的相关企业;资源能源开发、农业合作投资相关领域的境外投资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最高限额给予其海外投资损失补贴。可以借鉴日本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以及税收支持等制度,加快建立国家层面的境外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准许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每年从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相当于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资金计入准备金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同时,在税制方面弥补投资风险,在计算企业综合抵免限额时允许将海外亏损额计算在内,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税负。

(作者系江苏省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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