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前,我在东京丢过一只钱包。那天,就在与朋友一起吃完饭、准备付账时,我发现钱包没了,想了老半天,这钱包会丢在哪里呢?想起来最后一次用钱是在出租车上,一定是付钱时,顺便把钱包搁在座位上了。
好在我索取了出租车发票,马上打电话给东京出租车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我提供的车号,立即联系出租车司机。结果被告知,这辆出租车是私人运营的,没有无线通讯系统,一时联系不上,希望我等一下,管理中心会在司机回家后再与他联系。
第二天一早,我接到了出租车司机的电话,他告诉我,钱包就在他的车上,已经替我收好。他问了我的住址,说等会儿就给我送过来。一个多小时之后,这位司机就来到我的家门口,把钱包递给了我,并说“你看看,缺少了东西没有?”钱包里面有我为接待北京来的客人而特意取的30万日元,一张不少,卡也没丢,于是我拿出3万日元给他,他向我一鞠躬,说“谢谢,那就不客气了”,便收下了。
在日本,通常情况下,丢了钱包能够找回来,这是事实。
朝日电视台播过一档节目,谈到一个话题:一年中,日本人到底捡了多少钱交给警察?这是一个很有趣的话题,因为“拾金不昧”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的道德素质,也反映了这个国家国民的行为规则建设。电视台邀请了刚刚退休的刑警飞松五男先生来作回答。这位老刑警报出的数据,着实吓人一跳:根据警察厅(类似于我国公安部)的统计数据:过去一年中,日本全国捡到现金上交给警察局的总额达到189亿日元,其中东京都达30亿日元,堪称是“拾金不昧大国”。
这位给我送钱包的司机跟我说,如果要感谢的话,首先还得感谢一位男性乘客,因为我的钱包不是丢在座位上,而是丢在座位下面,是这位乘客上车后发现钱包后交给司机的。这位司机没有把钱包交给警察,而是直接把钱包送到了我的家,所以,这一笔的“拾金不昧”还没有计算在警察厅的统计数据中。所以,日本人捡到钱后归还失主的金额应该比警察厅统计的还要多。
看完这一节目的第二天,我去单位上班,与日本同事聊起丢钱包的话题,同时问了他一个问题:“为什么日本人能做到拾金不昧呢?”他听了我的话,第一个反应是:“丢钱的人一定很着急,那么多卡要重新办,很麻烦。”他的第二个反应是:“拾到钱必须上交,不然会坐牢。”
于是,我理解到,日本人的拾金不昧,除了基本的道德心之外,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刑法第254条规定,如果拾到东西不归还失主,或者不上交警察,就会触犯“遗失物等横领罪”,即“非法占有罪”,属于刑事犯罪。获得此罪的人,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10万日元。在日本社会,罚款是小事,但留下“横领罪”的刑事案底就会失去信誉,就业、银行贷款都会受到影响。
大阪高等法院曾经受理过这么一起案件。一名大学生毕业后,被一家大公司录取,公司向他发出了“内定”通知书。在日本,接到“内定”通知书,事实上就是告诉你公司已经决定录用你,如果内定通知书发出后最终不采用,公司会被要求赔偿,并被追究责任。
所以,当这名大学生接到内定通知书时十分高兴,全家人也兴高采烈。但是,在准备上班前的一个月,公司突然通知他,内定已经被取消。他十分纳闷,为什么会被取消呢?于是他直接跑到这家公司的人事部去询问原因。公司告诉他,经过对他经历的审查,觉得他不适宜在这家公司上班,没有告诉他具体原因。这名大学生于是请一名律师去追究公司的责任。结果公司告诉律师,因为在大学二年级时,这名男生在学校门口捡到过一只钱包后并没有上交给学校或警察。过了半个多月,警察在学校的监控录像中发现了这名男生,于是找到了他,他才把钱包拿出来交给了警察。警察没有拘捕他,学校也没有处分他。但是,录用他的这家公司的法务部在对他的经历进行调查时,发现了这一纪录,于是认为,这名男生的道德存在问题,决定取消他的录用资格。
这场官司打到了大阪高等法院。法院最后裁决虽然警方当初没有对这名男生做出司法处理,但是,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他没有及时上交捡到的东西,显示其有非法占有的企图,因此判公司决定取消他的内定通知的行为合法。
除刑法外,日本还有专门针对遗失物的“遗失物法”,对遗失物管理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是日本在1899年制定、2006年修订的一项法律,根据此项法律规定,拾到遗失物之后,必须在7天之内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如果超过7天不上交的话,那就触犯“遗失物等横领罪”。
“遗失物法”并不只是要求捡拾人承担上交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其可以享有的利益。捡拾人上交了失物被失主认领后,失主必须向捡拾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品实际价值5-20%的感谢费,叫“报劳金”,日本社会潜规则是支付10%。但如果捡拾人超过7天才归还失主,或者才上交警察,那么,失主不用向捡拾者支付任何的酬劳。
警察在接到捡拾人上交的钱包和其它遗失物后,要做详细的登记,并在2个星期内上网发布公告。东京警视厅有一个“遗失物认领中心”,同时各铁道公司和地铁公司也都有“遗失物认领中心”。不过,交到警察手中的,大多数是钱,而交到铁路公司手里的,大多数是乘客的遗失物品,最多的是雨伞。在一定的期限后,遗失物还没有人来认领的话,铁道和地铁公司将其统一移交给警察处理,其中,不太贵重物品譬如雨伞等,则在车站内临时设摊,低价处理。
在警察局发布认领告示后3个月还没人认领的话,那么这笔钱或物品就全部归捡拾者所有,垃圾清扫公司除外,因为许多失主完全无意中将钱物夹杂在旧衣服里当垃圾扔掉,而垃圾清扫公司是接受政府的业务委托从事垃圾处理业务,因此即使拾到了巨款而无人认领,这笔钱也必须交给当地政府,作为预算外财政收入处理。
以立法形式确立遗失物有偿返还制度,既给予失主追究的权利,在明确捡拾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保证其利益,又明确而细致地规定了遗失物招领、认领的具体程序,让一切相关遗失物的行为有法可依,这样的管理方法能够促使人向善、行善,很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作者系亚洲通讯社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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