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升级更要全面落实

发布时间:2024-09-25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颜朝生 黄仲庆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一贯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强调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2016418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开始,到刚刚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已历经8年的探索与实践,填补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立法空白,对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经济总量常年稳居全国第二,经营主体逾1400万户,我们要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激发市场活力、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把握四组关系,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条例》

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条例》,防止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审查过程中走形式,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空转,削弱政策效果,是起草单位切实履职尽责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在实施《条例》时应当注重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全面性与针对性的关系《条例》在总结前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践基础上,将审查范围扩大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在审查对象上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现了审查范围和对象的全覆盖。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明确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作为是否属于审查对象的前提条件,从源头上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在实践中,要切实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必经程序,防止出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统一性与协调性的关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条例》进一步优化了审查标准,从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了19种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严格落实审查标准要求,坚决防止打折扣、搞变通,保障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同时,《条例》也明确了4种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和条件,更好实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规范性与创新性的关系《条例》全面规范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明确了不同情形政策措施的审查主体,并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环节和程序要求作了具体规定,确立了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起草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审查主体、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影响评估等要求,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在起草单位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条例》还建立了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推动各地创造性实施。

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威高效,就是要科学设计体制机制,提升监督体系整体效能。加强监督保障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举报处理制度、督察制度,还规定了约谈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条例》的刚性约束。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监督要求,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追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贯彻执行《条例》,让公平不停留于书面

立法先行,循法而行,依法而治。《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也对相关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年是《条例》施行的第一年,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坚决措施,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推动《条例》全面落实,充分释放公平竞争审查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制度成效。

配套制度要更加细化完善《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一些内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落实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要严格落实《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将新理念、新原则、新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个环节和方面。20168月,江苏就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是全国率先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省份,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好作用。贯彻好《条例》,应当结合江苏实际,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配套规则体系,细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程序,确保与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保持同步。

公众参与要更加广泛全面在公平竞争审查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充分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多样化的方式,广泛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不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支持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不断丰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类型和内容,健全完善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机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效率、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

监督执法要更加精准有力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为了确保《条例》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执法机制。要定期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抽查,对贯彻落实不力、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通过提醒敦促、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坚决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激活基层监督的神经末梢,多听听经营主体对公平竞争制度执行情况的雷达回波,多发挥基层群众在执行监督中的探照灯作用,精准发力全面提升监督效能。

宣传培训要更加深入有效要加强《条例》的培训解读,通过专题培训、主题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条例》的学习研讨,一方面提升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推动起草单位了解掌握《条例》的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把握,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积极性。此外,要深入开展《条例》的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文化的普及和发展,让公平竞争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准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责任编辑:何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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