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坚持守正创新,是推动文化传承发展的根本原则,也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发展的根本原则。守正,即守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实质;创新,则要求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变迁不断创新表达方式和实践途径。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要保留其核心价值,又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价值转化和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其时代内涵。
注重价值传承,筑牢法治根基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植于五千年的文明沃土之中,其丰富的历史积淀与治理智慧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滋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对历史文化的充分尊重,更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重要思想源泉。
从先秦到汉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国理念。先秦时期的法家强调法律的刚性约束,儒家则注重道德教化和礼仪规范。到了汉唐时期,这两种思想被结合起来,既重视法律的权威性,也强调道德的作用。如今,“德法共治”的理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我们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两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传承,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传统司法实践中“法尚公平”的正义价值理念,强调法律不仅要确保形式上的公正,更要追求实质上的公平,这与法治中国建设中强调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一脉相承。这种古今价值的融通,既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超越时空的生命力,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注入了文化自信与历史底蕴。
传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需要在地方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等方面协同推进。在地方立法中,以“德法协同治理”为原则,将传统治理智慧融入地方立法实践,实现社会认知上情理法的一致性效果;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德法并重”,杜绝“小过重罚”的机械执法现象,让文明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治理理念;在司法审判中,以“公正高效权威”为导向,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强化案例指导,推动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汲取法治智慧,服务现代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守正”不是简单地“守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实践,需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在历史与现代的融合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比如,宗法制度是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但在现代社会,这种身份继承已经不再适用。民法典的继承编就体现了这一转变,继承只涉及财产,身份地位不再具有继承依据。这既保留了传统宗法制度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核心价值,又摒弃了腐朽落后的身份世袭,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提倡“天下无讼”,这一理念在现代社会得到了新的转化发展,如“枫桥经验”强调通过加强基层调解、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有效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
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需要在理论研究、制度完善与实践应用等方面探索推进。在理论研究中,以“古今融通”为原则,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结合现代法治理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在制度完善中,更加自觉地将优秀传统法律智慧融入现代法律制度设计,例如在调解制度中融入“和为贵”的理念,增强制度的包容性与实效性。在实践应用中,以“服务社会、贴近民生”为导向,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推广等方式,让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在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中焕发新的活力。这种多维度的转化路径,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延续与发展,也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支撑。
回应时代需求,创新法治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的创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决定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建设面临许多新形势新问题,亟须理念创新、路径创新、方法创新。在这一背景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古今融通,实现了创新性发展,展现出新的综合治理效能。这可从网络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得到体现。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网络空间的虚拟化、匿名化特点使得网络谣言、个人隐私泄露、网络诈骗等问题频繁发生,给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带来挑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内在修为与外在规范的和谐统一,网络治理可从这一理念中汲取智慧和养分。通过倡导网络文明和道德自律,结合法律规范,可以有效应对网络空间的新问题,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也是法治赋能科技的重要体现。例如,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多种手段,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为其在现代社会的传播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法治实践中创新性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紧扣领域开拓、路径突破、方法革新三大维度,以中华法律文化精髓为根基,针对未来社会需求构建原创性制度体系。领域创新瞄准科技催生的治理盲区,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质生产力领域建立“人机协同”法治框架,同时,注重传统法律文化中伦理道德的固有边界,创设适应数字生命体、智能算法的责任分配规则。路径创新通过“文化基因+技术编码”机制,汲取“德法共治”“动态衡平”等传统治理智慧,形成可自我纠偏的数字化治理生态,让传统文化精髓深度嵌入现代制度运行。方法创新可运用大数据解析数千年司法实践中的“情理法”耦合规律,生成兼具文化特质与科技支撑的裁判模型,使传统法律智慧转化为可计算、可验证的现代治理工具,在应对新兴科技伦理困境时提供创新解决方案。
(作者系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江苏省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