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发布时间:2010-12-09     稿件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杨大威    

  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调解、矫治、宣传、服务、管理五大功能,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担负重要责任。面对当前的宏观形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融入大局,有效履行职责,在认识上有新高度、制度上有新安排、举措上有新实招、实践上有新成效。

  一、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平安江苏建设中的优势。中央领导同志要求把“调解优先”更好地体现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大局的有效途径。司法诉讼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明确判定,但程序复杂,审判和执行周期较长。行政手段解决问题见效快,但强制性强,容易留有后遗症。从当前形势观察,因金融危机和农村改革发展引发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社会影响大,纠纷解决成本高,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群体事件,引发连锁反应,进而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具有“东方经验”之称的调解制度,既解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当事人之间的“心结”,调解自动履行率高,后遗症少,成本相对低,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以和为贵”、“和谐”、“和解”,本来就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也是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的比较优势,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目前,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省大调解领导管理体制已经基本理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也已经纳入省委评价考核体系。我们要牢牢抓住当前的有利局面,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推动各行业、各部门深刻认识司法行政职能在调解上的比较优势,形成“有纠纷找调处中心”的共识和氛围,使之在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进程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认真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有效降低行刑和执法成本。中央领导同志指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这既是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在新形势下审视司法行政职能的新视角。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如果不从监禁期间就加强思想改造和技能培训,少数人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使落实“首要标准”比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紧迫和重要。要深刻认识监管改造工作规律,坚持多措并举,使劳教人员从思想意识和就业能力两个方面都能适应社会经济形势,最大限度地降低行刑和执法成本。一要着力构建监狱劳教场所安全防范机制,提高监管安全长效管理水平,保证监狱劳教场所可持续性常态安全。二要探索完善教育改造标准化体系,努力把劳教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既在惩罚上体现正义,又在改造上体现正义。三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运用政策的感召力和法律的震慑力,激发和调动劳教人员的自我改造积极性,切实减少社会对抗。四要进一步深化监狱劳教体制改革,纯化监狱劳教机关职能,使监狱劳教企业更好地服务劳教人员改造,提高其职业技能,促使他们为回归社会做好能力准备。

  三、对法律服务业加强引导,保障市场机制高效运转。当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是全省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注重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做有利大局的工作,在困难时刻为党和政府分忧,在法律服务行业树立正确执业导向。当前司法部门在这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认真落实省司法厅部署开展的“双千百日”活动要求,组织1000名律师、1000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深入企业、深入农村、深入金融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积极参与经济竞争与合作。二是抓紧筹建政府法律顾问团,为各级政府应对经济危机作出的经济决策、开展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决策评估和风险防范。三是深入开展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帮助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因经济政策调整和工程项目建设可能引发的群众信访和群体性事件。此外,各地还应针对我省律师党员比例偏低的实际情况,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把这一比例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为充分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构筑坚强的组织基础。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法治江苏建设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大力加强法治文化的普及和培育,充分发挥其在法治江苏建设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当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不同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企业和公民提供文化、观念和信息支持,帮助他们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带来的困难。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做好两大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农民群体,要紧贴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加强与农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特别加强对土地流转新政策的宣传讲解,确保这项重大改革措施能够得到广泛认同和正确实施。对企业群体,要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实体经济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我省各类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要有针对性地抓准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内容和时机,突出重点,强化渗透,切实增强宣传教育实效,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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