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是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深情之言。“让人民更有尊严”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彰显了党和国家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也对各级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
千百年来,无数优秀的中华儿女抛头颅、洒热血,追求的就是中华民族的尊严、中国人的尊严。毛泽东同志1949年10月1日在天安门城楼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这一石破天惊之声响彻全球,使海内外全体华人欢欣鼓舞,从此昂首挺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占世界人口1/5的人民因此而更有尊严!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人在谋求民族尊严方面进步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的尊严在某些方面和一些地方却不时被侵犯。因此,“让人民更有尊严”这句看似平常的话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却非同寻常,寓意深刻。可以说,当下提出“让人民更有尊严”,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尊重人权的思想和执政理念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新的境界。那么,“人民的尊严”究竟从哪里来呢?笔者以为,来源有三:
——“人民的尊严”来自于国家的强大。古今中外的历史昭示我们,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首先要靠国家富强兴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尊严能离开国家的强大而独有。从整个国家和民族来说,“落后就要挨打”,旧时落后的中国国民谈何幸福,何来尊严?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教训,我们要深刻铭记!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让中国从贫穷落后走向伟大的复兴之路,中国在世界的地位愈益重要,富裕起来的中国人民腰杆挺起来了,那份扬眉吐气的自豪感,那种“我是中国人”的荣耀,无不透露出幸福与尊严。有位哲人说得好:“虚荣的人注视着自己的名字,光荣的人注视着祖国的事业。”所以,我们首先要把祖国的事业“做大、做强”,我们才会有尊严。
——“人民的尊严”来自于制度的完善。自由、平等和博爱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前提,民主、法治是实现人的尊严的重要保证。只有整个社会是公平正义的,才能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受歧视,并享有尊严。在2004年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正式把人权由一个政治、社会概念上升到宪法、法律范畴,为实现“人民的尊严”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的尊严”来自于个体的自尊。保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是全社会的事情,而社会是由每个个人组成的,所以实现人的尊严必须从每个人自身做起。首先我们每个人都要尊重自己,尊重自己首先必须做到自爱、自重、自律,然后自己才有尊严,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同时,还必须尊重他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自己也才能有尊严。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必须充分享受权利并守法遵纪、认真履行义务,这是从权利与义务更高层次上获得尊严之必需。这三点都做到做好了,才是成熟的公民,才能真正成为赢得社会尊严的主体。在精神追求和物质追求普遍不断上升和加剧的今天,每个人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爱、自重、自律,同时尊重他人,遵纪守法,并努力维护权益、恪尽义务,方能持有和维护自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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