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案件量、案件类型分布的变化,高院集中了大量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当前,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占高级法院工作量的一半以上。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准确定位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职能,以有效推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坚持“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紧紧依靠群众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的价值选择是具体的而非抽象,通过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实现审监程序的弥补功能、过滤功能、纠错功能,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仰仗于能动司法与谦抑司法的衡平,尤其需要“活法”、“行动中的法”。群众路线,是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司法服务群众的路线符合目前我国审判实践的需求,将在理论和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着眼于构建群众认同的审查机制,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拉近群众距离倾听诉求
坚持“有案必谈”制度。民事再审审查的根本目的在于消弭社会纷争。为了使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成为倾听当事人心声、消除当事人疑虑、解决当事人困难、化解当事人矛盾的有效平台,我们坚持实行“有案必谈”制度。每一起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必须与当事人见面,与当事人谈话,倾听当事人意见,充分利用每一个可以与当事人交流、做群众工作的机会,力求促成当事人服判息诉。对没有与当事人面对面谈话条件的案件,也必须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
坚持公开听证制度。我们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实行合议庭听证制度,必要时还邀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当事人亲属等参与旁听,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六公开”的要求。听证的场所视案件情况具体决定,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当事人不便到本院的案件,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听证不仅仅是查清事实必经的程序,也是做和解息诉工作的重要环节。我们在听证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意见,耐心做当事人法律释明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息诉。坚持“有案必谈”和公开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其拉近与当事人距离,“不抛弃、不放弃”的工作作风对缠诉缠访的“骨头”案件更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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