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政绩”与“污染”联姻

发布时间:2013-02-20     稿件来源:《群众》杂志     作者:王春华    

  “政绩”与“污染”的不正常联姻,已是司空见惯。 

  长期以来,政绩考核指标和官员晋升机制总是围绕GDP打转,一些所谓的“明星企业”虽然污染风险重重,却能为地方创造可观的利税,支撑起政绩的“颜面”,这就必然诱发以环境代价换取显性政绩、以牺牲公共利益换取个人仕途的本能冲动。而一些地方对污染企业大开“绿色通道”,对公众举报充耳不闻,乃至以“企业宁静期”、“挂牌保护”之类“土政策”阻挠环保执法,也就不足为奇。 

  前不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首次将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写入其中,当为之击掌叫好。 

  但也应该看到,目前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建构的只是上级政府针对下级政府的“内部型”监督机制,未必能实现有效监督。实际上,环保“一票否决制”早已推行,可又有多少官员因此被“否决”?问责机制通常只是在“出了大事”以后才有所反映。那些对环保并未尽到责任的官员,只要不“出事”便无丢乌纱帽之忧。可见,政府“内部型”的自我监督机制,存在极大的先天不足。 

  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无疑是好制度,但关键是,究竟由谁来行使监督权?我以为,对政府环保责任的监督,以及对官员政绩的考核,有必要引入人大、社团、公众的监督,从“内部型”监督更多地转向“外向型”监督。 

  环保法修正草案已经要求政府向本级人大提交定期或专项的“环保报告”,这为人大监督奠定了良好起点。但不应忽视的是,听取和审议“环保报告”只是人大监督最初级的形态,更重要的是激活人大权力谱系中更多重量级权力,比如,对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经济规划、建设项目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重大环境问题或污染事件行使质询权,乃至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直至对严重失职、渎职的官员直接行使罢免权,等等。 

  在公众监督方面,则需要为公共参与、公益诉讼开辟更畅通的渠道,把监督权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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