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规矩以成方圆

——写在全国人大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颁布之际
发布时间:2013-02-20     稿件来源:《群众》杂志     作者:胡发贵    

  随着中国网络规模的迅速发展以及网络对人们现实生活影响的日益加深,网络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最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一法规的颁布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

  我国网络发展之迅猛,世所罕见。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现有近2.5亿微博用户,866亿个网页。网络的发展,为通讯和思想的交流与表达,提供了便捷的工具和平台。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上每天有10亿条微博更新,由此可以想像有多少海量的信息在交换和流动。网络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今网上远不止购买飞机火车票,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发展迅速,而网购几乎成为一种时尚经济,2012年中国网购总额为12741亿元,人均网购金额达6010元。网络的发展,还为加强舆论监督,揭露和打击腐败,提供了一大利器。近年来“表哥”、“房叔”等贪腐行为被曝光、被揭露,网络功不可没。网络的发展,更为经济的振兴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长点。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在网络的发展中涌现了腾讯、百度、阿里巴巴、新浪、搜狐、360等信息业巨头,展现了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强劲势头和光明前景。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网络的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从效用上说,网络是一种工具,其瞬即和无界的传播能力,使它具有一种强大的法力,而其虚拟和隐身性,则易于被“黑客”所利用,成为一种高危的加害人们和社会的暗器,如臭名昭著的“钓鱼网站”,让无数人上当受骗,仅2012年上半年,我国就处理钓鱼网站1.39万个。另外如病毒、黑客攻击、电信诈骗、盗号木马、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等,都使个人和社会受到很大伤害;而最近被披露的网上个人信息的猖狂贩卖,更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公民的个人隐私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都构成了严重威胁。

  网络蕴含着巨大的能量。作为一种工具,它似如一把双刃剑,既能创造,也能毁坏。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发挥其正能量,而减少其负能量。因此网络立法在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时,既是在设立一个控制网络负能量发散的“紧箍咒”,使其危害性减小与减弱;同时又是在打造一个网络的“护身符”,致力于维护网络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以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注重网络立法,目前已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因此,为网络活动建章立制,以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二

  《决定》的颁布是否会影响网络活动的自由空间,进而妨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交流和表达?这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其实,仔细研读一下《决定》就不难发现,这一法规的本意和宗旨,恰在保护公民个人的电子信息安全免受侵害,进而保护公民现实和潜在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决定》是将现实的公民权益的保护延展到网络的虚拟空间,使得人的权益保护更为严密,更为完整,从而人们实现自由的空间更为充实和广阔。

  网络作为虚拟空间,人们在其中的交流和交往都是隐身的,真实的存在和身分化为一个个代码和符号,真实的我被虚拟的我所遮蔽。人的影子化的抽象存在,仿佛一下子超越了一切现实的屏障和束缚,获得了天马行空的绝对自由。于是我们在网络上常常看到无遮无拦的情绪化的发泄,肆无忌惮的对他人的谩骂、诅咒和攻击,不顾事实的造谣、污蔑和中伤,以及不择手段的利用网络来侵害他人权益,如以贩卖公民的个人信息来谋取私利。似乎网络的虚拟世界,就是一个为所欲为的“江湖”,似乎这就是自由。

  确实,网络所构建的虚拟世界,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天地,它的超越性,俨然营造了一个无拘无束的自由世界。但人所共知,自由并非是漫无边界的。庄子所谓的“无待”的绝对“逍遥”,是哲人的一种遐想,只能存在于想象中,而真正的自由总是有限制的,最起码我的自由不能妨害他人的自由,更不能危害到他人。自由的这种互为条件,实际上也就说明自由是有限度的。此外,作为人的一种存在方式的自由,还应展现人的价值和尊严,应正当和审慎地运用我的自由,而不应是恣意的为所欲为,正如先哲所说“自曲折以赴礼谓之成人”。很显然,在网络上的恣意和为所欲为,固然能逞一时之快,但却妨害了他人的自由,在本质上是对自由的加害。故网络立法,立规矩以成方圆,避免网络江湖化,实是维护和实现真正的自由。

  三

  《决定》的颁布还有益于平衡权利与责任,使网络活动的主体在充分享有网络遨游权利的同时,又要同等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前面说过,网络不仅大大扩展了人们的交往和交流空间,而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身性,人们在网上的一切活动,似乎都是神龙见首不见尾的,他人看不到真实的我,而一切也都是那样无迹可觅,无踪可循,这就形成了一个易于规避监督和难于追责的空间。这一技术特性,让人少了后顾之忧,少了担责之念,因而常常只想到享用自己的权利,而忽视所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网上多有不计后果的言论,这往往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决定》的颁布有助于纠正这一偏失,因为它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的管理,清晰地标明了责任的边界,而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活动的处罚,则凸显了义务的严肃性。这就告诉人们:义务与权利是对等的,享有一种权利,则要承担一种相等的义务,只享有权利,而不担当责任,那是显失公平的。网络世界的自由,必须以责任为基础。□

  (作者系省社科院哲学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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