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强调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通过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制度保障,让权力接受人民群众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防止权力异化的关键。
一、权力运行的特点强烈要求来自于人民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若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势必会走向滥用和腐化。这是由权力运行的以下特点决定的。
第一,异化性。从理论上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由于种种原因,人民只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托少数人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便出现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的分离。这种分离隐含着权力运行的异化,即来自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旨在保护人民、服务人民的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如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就会日渐异化为脱离人民、独立于人民甚至反过来压迫人民的力量,不再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行使,而是听从权力行使者的意志运行。
第二,扩张性。在理论上人民虽然是权力的所有者,但在实践中权力一旦授予当权者,当权者即处于掌握和运用强制性力量的支配地位,而人民必须服从权力的支配,处于事实上的从属地位。这就使得当权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易于“越位”。历史事实一再证明,权力在运行中始终存在一种超越界限,扩展行为范围和规模的天然倾向。阻止这种倾象,必须对权力运行进行有力的制约和有效的监督。
第三,腐蚀性。权力在经济政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客观上为当权者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因而对当权者具有自然的诱惑和本能的腐蚀作用;而且权力越大,对当权者的腐蚀性和诱惑力也越大。不加限制,权力行使者就会私欲膨胀,为谋取个人的名利地位而滥用权力。
第四,抗药性。纵观中国历史,我们看到:腐败的滋长,往往最初表现为散布于各个领域的点点霉斑。经过一段时间后,点点霉斑不断扩展,相互连接,最后连成‘蔚为壮观’的一片,并对政权形成致命威胁。这时,统治阶级往往主动起来惩治腐败,然而结果常常是腐败越反越严重。这一过程除非有特殊外来强力(如农民起义)的扫荡,一般情况下不会中断。即使外来强力一时中断其滋长的进程,风暴过后,它又会显示出惊人的再生能力。这就是权力腐败所具有的顽强的抗药性。因此,对权力行使和运转全过程进行制约和监督,具有特殊的紧迫性,否则必然积重难返。
总之,权力运行的这些特点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权力。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公众代表的当权者就有可能转化为特权者,社会的公仆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的主人,人民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要确保权力运作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永不滥用,就必须使一切公共权力及其行使者处于全面、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中。
二、人民的制约和监督是防止政府权力异化的关键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所说:“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来自于人民的权力理应接受人民的制约和监督。然而,历史事实告诉人们:权力体系内部的制衡固然重要,然而却不能从根本上防治腐败。
在中国古代,为了规范权力运行,统治阶级在与腐败长期、反复的较量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包括教育、慎选、回避、制衡、考课、监察、惩罚在内的相当完备的反腐败体制。但是,我们看到一个惊人的事实:中国古代不断完善反腐败体制,然而总体上看腐败却越来越严重,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的反腐败体制本质上是权力体系内部的以权制权,是当权者之间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所谓“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权力授予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和监督,是人民为确保权力的运行始终有利于人民利益和不损害公民权利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直接监督和制约。显然,这种来自于权力体系外部的制约和监督更为关键。
权力来自人民,让权力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下运行,体现了社会的民主、文明和进步,同时也让权力正向运行获得了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人类为权利而活,权力为权利而生。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本源,政府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和对立物。政府权力的行使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借口公共利益而侵犯公民权利,更不能为自己谋取特权。否则,人民就有权收回和剥夺当权者的权力。可以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可靠的看守人,人民对国家权力运行最有发言权,是国家权力的当然监督者和最有效的制约者。
让权力接受人民群众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才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与黄炎培论及破除“周期律”时也指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三、构建人民群众对权力广泛制约和监督的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针对当前反腐败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尖锐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卓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而要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必须构建一套相应的体制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制度的笼子”有以下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第一,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选举权。选举制是权力客体(权力实施对象)对权力主体的一种直接制约,与世袭制相比,具有高得多的广泛性,能够更切实地把社会需要反映到选官用人上。
第二,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这是保证人民群众有效制约和监督的前提,为此必须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第三,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有序参与,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
第四,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表达权。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落实人民的表达权,让人民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是人民政府的天职,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封锁人民的声音,剥夺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权。
第五,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罢免权。罢免是对恶劣的权力后果进行追究和查处的最有力的方式。在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人民群众的罢免权。但由于各级干部主要由上级任命和罢免,人民并不能直接行使罢免权,因而某些官员并不在乎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批评。因此,将宪法赋予人民的罢免权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将“公仆”们的“生死簿”操于主人之手,改变“官管官”的体制,已经成为有效制约权力的紧迫任务。
总之,只有切实落实了人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罢免权,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人民群众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下运行。□
(作者系省委党校校刊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刘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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