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为反腐倡廉建设现代化指明了方向。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立足自身文化传统和国情实际,批判借鉴现代化国家治理腐败的成功经验,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以法治反腐为核心,以现代化的理念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反腐倡廉理论现代化。反腐倡廉理论现代化,要立足现实,继承传统,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廉政建设理论成果。首先,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自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指导反腐倡廉实践。要在实践中创新,有机借鉴系统学、工程学、管理学、控制学、信息学等相关科学理论和管理方法,丰富完善惩防体系各项专业理论;着力研究探索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让人民监督权力、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等反腐倡廉系列重大课题,构建完善包容、开放、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建设理论体系。其次,要继承发扬传统文化精髓。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儒、释、道、法、墨等诸子百家的廉政文化思想既各成体系,也曾付诸于历朝历代治国理政的实践。要深入挖掘提炼并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经过创新性转化升级,不断形成具有现代特色的反腐倡廉价值观念和思想理论。第三,要学习借鉴现代国外先进的廉政建设理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些相当成熟有效的廉政建设理论,如关于权力制衡、政治公开等方面的经验成果,具有普遍意义,要大胆借鉴、批判吸收,以助推我国法治反腐和廉政建设现代化进程。
推进反腐倡廉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质的规定性,其核心是以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治的必由之路。一方面,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有法可依。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但从实体看,反腐败法规分散在一些法律和党内法规之间,系统性不强,且党规条例虽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但仅具有政策治理的性质,不能代替国法所具有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从程序看,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立法级别低、操作性不强。法治现代化不是以法规数量的多少来衡量,而在于先进的治理理念和法律的刚性约束力。要坚持宪法为上,强化“顶层设计”,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健全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规范权力行使、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关键环节,结合落实中央惩防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注重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规律性认识上升为党内法规;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探索,建立国家公务员法、财产收入申报法、网络反腐败法等;建立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不断完善惩防腐败各项专门法律法规;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机制;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实践需要、群众期待的法规制度,密织权力运行法律制度“笼子”,让“苍蝇”飞不出,“老虎”关得住,逐步由主要依靠政策治理的方式向主要依靠法制治理的方式转变,为实现依法反腐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要强化反腐败司法功能,有法必依。徒法不足以自行。反腐倡廉需要有法可依,但立法本身并不是目的,有法必依才能实现立法意图,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在加大立法力度的同时,更要加强执法工作,把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通过强化司法功能,着力解决执法工作中失之于宽、软的瓶颈,提升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立法意图的顺利实现。司法机关在反腐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能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功能,事关反腐成败。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在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的同时,必须防止党政机关以任何借口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现代化。孟德斯鸠认为,实行法治的根本在于解决好国家权力配置问题,包括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强调法律对权力的制约。目前,我国各级决策权、执行权往往集中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集中于党政“一把手”,而监督权却分散在若干机关,即使监督权相对集中的纪检监察机关也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处于被监督者领导下,对权力的监督制衡明显乏力。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现代化,要借鉴现代国家权力制衡的经验,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和相互制约的体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对权力监督制衡的力度和权威性。突出强化纪委协助党委协调反腐败职能作用,整合反腐机构设置,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相对独立的反腐败协作组织,从机制上解决反腐败法律的执法主体问题,从而改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力“失衡”状态,强化监督权的制衡力度和刚性。其次,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探索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做法,更好发挥党同监督专门机关作用。上级纪委在加强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全面领导的同时,要加强对班子组织建设等的领导。加大对派出(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探索市县层级设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试点,与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同级别,以增强监督的权威性。第三,要重新调整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集中精力抓党纪,协助党委抓党风,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和执纪查案问责等“主业”,站对位,发准力,充分发挥反腐败主渠道和主力军的作用。
推进反腐倡廉科技现代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防治腐败,不仅是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工作创新、实现监督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针对当前腐败现象日趋呈现复杂化、隐蔽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形势,要进一步强化“制度+科技”的反腐理念,推进科技反腐。一要增强预防腐败的科技含量。加快纪检监察系统“金纪工程”建设,着力打造保障有力的科技化平台。把制度的缜密性和科技的程序化有机结合,使权力运行“大小有界、公开透明、网上留痕、全程受控”。二要推进揭露和发现腐败的智能化。完善网上举报平台,实现各级信访举报系统联网,扩大信息来源,提高案件线索发现和处置效率。规范网络举报、网络舆情处置,建立完善网络反腐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社会反腐秩序。构建预防腐败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反腐败综合电子网络信息平台,加强与组织、公安、金融、房产、人口、工商、税务、国土等重要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形成优势互补的反腐败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凝聚社会反腐败合力。三要提升惩治腐败的科学化水平。坚持依法办案与科学办案相促进。一方面,要完善办案程序规定,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另一方面,要探索建设涉案信息查询、安全办案全程监管、案件信息管理等科技办案平台,逐步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化、办案手段科技化、办案人才专业化、办案程序规范化、办案力量集约化,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科技现代化整体水平。□
(作者系徐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刘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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