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盛 励
逢年过节,各级党委政府都会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送温暖”活动,向困难群众发送慰问金、食品、衣服及其它物资。尽管钱物不多,但却常能真正起到“雪中送炭”的功效,是党和政府保持优良作风、关心弱势群体的一面镜子。
不过,有些领导干部和媒体常常把这种“送温暖”活动说成给困难群众“送红包”,细细品来,味道就变了。倘若只是把将“送温暖”说成“送红包”,作为生动的比喻,尚可理解,但若真把“送温暖”当成“送红包”,还要困难群众故作感激涕零状来配合摄像拍照,则步入了民生认识的误区,这种思维不可不戒、不可不防。
先从字面分析,尽管都是“送”,但在“送温暖”和“送红包”中其意思却大相径庭。前者中的“送”,应该解释为“输送”,就是党和政府向困难群众输送温暖,让全国人民一起过个好年;而后者中的“送”,则应该解释为“赠送”,常常用在亲戚好友之间相互赠送钱物或者以慈善之心帮助困难人群,不具有义务性。显然,“输送温暖”和“赠送红包”不可混同。
更深层次剖析,“送温暖”与“送红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官员定位和所送钱物性质不同。如果是在古代,地方官员被称作“父母官”,出自对困难“子民”的关爱而输送钱物周济生活,尚且说得过去;如果是政府官员怀着慈悲之心,自己掏腰包赠送钱物给困难群众,也无可厚非。但在现代中国,党政干部不是高高在上的“父母官”,而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更为关键的是,“送温暖”不是党政干部的个人行为,而是党和政府的公务活动;送出的钱物也不是出自于干部个人腰包,而是取自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财政资金下放给困难群众,显然不具有赠送红包那样的慈善性质。
把“送温暖”当作“送红包”产生的恶果,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我们对这幅画面并不陌生:领导干部在一班人马簇拥中走入破败的院落,困难群众喜气洋洋接过钱物,然后尴尬地对着电视镜头感谢领导关心,而这些领导干部也洋洋得意享受着困难群众的感激。殊不知,表面的喜气洋洋却损害了受助者的自信和尊严,也扭曲了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本意。
事实上,向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有尊严地活着,不仅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更是公民生存权的内在要求。政府花大力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困难群体需要之时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都是为了有效保障这一基本人权,让每个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人”。因而,党和政府向困难群众输送温暖,帮助他们过个好年,不是发发善心做慈善之举,更不是居高临下的施舍之恩,而是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方式,是政府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当然,“送温暖”也不能止步于认识,而应将之转化为实践。在走出认识误区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认真考虑下这些送出的钱物是否真正让最困难的群众受益而不是肥了少数人,分配的过程是否真正公平而非在邻里之间引起纠纷。另外,也应该考虑一下党员干部“送温暖”的过程是否真正成为密切党群联系、深化鱼水感情的过程。唯有如此,有限的困难群众补助资金才能真正用在对的地方,才能起到应有的功效,才能真正在寒冬里温暖民心。□
责任编辑:丁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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