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道才
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也是司法人民性的根本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为民的历史;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集中体现在司法为民上。”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群众路线,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继承发扬并赋予新的内涵,是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大课题。
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社会的急剧变迁,其中一个重要社会后果就是导致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组,群众构成的多元化又带来了群众利益诉求的碎片化和矛盾冲突的复杂化。面对新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满足所有阶层的诉求,用符合所有阶层的价值观来裁判案件并不现实。人民法院要做的应当是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衡平好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因为,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承载着最广泛、最重要的民意。宪法和法律正是社会各个阶层、各类群体重叠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因此,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关键还是要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由之路。一方面,“从群众中来”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民意基础。民意是司法正当性的最终基础,也是司法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人民法院集聚民情、凝聚民智、实现民意,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合法、理性、有序参与。人民群众理性合法的表达诉求和参与司法,有利于增强判决的民意基础,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另一方面,“到群众中去”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程序保障。美国学者伯尔曼说过“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司法公开对公正司法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人民法院而言,“到群众中去”的过程就是将司法程序所包涵的正义观、把司法裁判所承载的价值观反馈社会的过程,就是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公开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司法的公平和公正的过程。
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将“司法为了群众”的过程纳入法治的轨道;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引导群众表达诉求、参与司法,实现“司法依靠群众”的常态化。
坚持民生司法,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核心问题。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危害食品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好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有理没钱的群众也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困难群众的胜诉权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完善便民利民举措,使群众在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近年来,南京中院在全面提升实体诉讼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的同时,大力加强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够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得到了网民的好评。
坚持利益衡平,依法吸收社会伦理共识。利益衡平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法律规定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在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以人民群众普遍情感与社会伦理为基础寻求共识。此时,需要人民法院在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前提下,合理研判、积极吸纳社会各阶层的民意,以增强司法判决的民意基础。在因法律天然的滞后性使极少数案件的推演结果与社会普遍伦理共识存在极大反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建议、呈报最高法院请示等现有制度安排促进或推动法律的完善。这些都需要法官们充分运用法律人的智慧,充分利用现有制度程序来发挥整体司法制度的作用,实现法院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坚持合理规制,依法引导群众表达诉求。民意是司法正当性的基础,也是司法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新媒体时代,受到信息误传以及利益、价值多元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群众反映的诉求往往是合理手段与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合理要求与极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互交织,群众的自发行为与某些力量的人为操纵相互交织,使得民意甄别处理难度明显加大,依法办案复杂程度明显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依法引导广大群众表达诉求。要顺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通过院长信箱、法院微博、QQ微信等多种形式搭建沟通对话平台,全面准确地掌握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要加强领导干部接访约访、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等制度,面对面地与涉诉群众交流,倾听群众的呼声,解决群众的困难。要重视诉讼阶段对群众意见的引导,及时向社会解释司法行为,增强各阶层群众对司法的理解和认同。
坚持司法公开,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不仅是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和期待,也是推动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升人民法院公信权威的重要手段。要扩大司法公开的对象,不仅要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还要向社会公开、向媒体公开,把司法过程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要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不仅要强调程序性事项的形式公开,还应通过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增加实质公开的内容。要创新司法公开的手段,不仅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公开司法信息,更要注重发挥法院网站、法院微博等新兴媒体在司法公开中的重要作用。南京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新媒体时代下的司法公开工作,2013年南京中院率先开通法院微博,全面及时公开法院审务政务信息;2013年,两级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2万余篇,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
坚持民主有序,依法扩大群众参与渠道。群众广泛参与司法是司法人民性的内在要求,合法、理性和秩序又是法治社会对群众司法参与的基本要求。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改革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程序,创造条件让人民陪审员更加充分地行使审判权。要不断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认真听取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的质量与效率。要主动邀请各界群众到法院旁听案件,让人民群众见证法院的公正审判并评价法院的各项工作。2013年,南京两级法院深入开展“邀请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共有13万余名群众走进法院,旁听了1.7万多件案件,提高了群众的参与度和司法的公信力。□
(作者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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