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玉松
人民政协融协商、监督、合作、参与于一体,是我国特有的从事政治协商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极具特色的部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高度,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新要求,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而人民政协之所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于其具有鲜明的特征和巨大的优势。
人民政协具有完善的组织网络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它以界别为单位,在组织构成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巨大的包容性和鲜明的党派性。全国政协由34个界别,我省政协由30个界别,大致分为政党类、人民团体类、行业类、民族宗教类、特殊界别类。各个界别都广泛联系和代表着各自的界别群众,代表着本界别的利益。可以说,人民政协的一个界别就是一条重要的民主渠道,可以比较及时、准确、系统地收集和反映每个界别最具代表性的意见建议。其联系面之广是其他政治组织无法比拟的。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由各级政协组织来实施。目前,人民政协已建立和完善了全国、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政协的五级完整的组织体系。全国各级政协组织已达3000多个,政协委员超过60万名。近年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乡镇(街道)设立了政协工作(联络)委员会,为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各级政协组织内部构成上,又有三个层级,即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这一规模庞大、上下贯通、联系密切的组织体系,与党委、人大、政府共同构成四大班子,既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宽广平台,又是一个能以自身名义提出意见建议、作出决议的政治组织。
人民政协具有健全的制度体系
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文件为基础、各项规定和条例为核心要件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已经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宪法规定。82宪法首次以国家宪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而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宪法为人民政协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最基本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政协章程。1954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经1978年、1982年、1994年、2000年、2004年的五次修订,愈发完善,为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也成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
中共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的文件。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工作。中央和地方党委出台了一系列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件,为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制度保障。
政协自身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全国政协先后制定下发了《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提案工作条例》、《视察工作条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等八项规章制度。此外,这些年来,各级政协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也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规定。
人民政协具有强大的人才优势
作为人民政协主体的政协委员都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各行业、各领域的精英。他们大多政治上有地位、社会上有影响、学术上有造诣、海内外有广泛联系。他们有条件、有能力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政治协商,坦诚建言献策。
各级政协主席、副主席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大多是各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领导转岗过来,他们对相关情况比较熟悉,把握政策比较准确,分析问题比较客观,研究问题比较理性,提出办法比较科学,容易被党委政府接受和采纳。
人民政协具有宽松的协商氛围
人民政协在组织上有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有很大的包容性。人民政协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一切成员都可以在人民政协内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都可以代表本界别自由表达政治诉求。人民政协实行的民主协商方式,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政协开展民主协商目的是增进共识,保障政协委员发表和保留各种意见的民主权利,不必追求意见的统一。
人民政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经过60多年的探索实践,形成了不少具有全局意义的规律性认识和工作经验: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必须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不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必须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巩固发展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良好局面;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人民政协放到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谋划和推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履职为民,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作用,不断增强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此外,各级政协还探索形成了全体会议就大政方针广泛协商、常委会议就重大问题集中协商、主席会议就重点问题专题协商以及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各界人士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工作格局。这些经验,是人民政协的宝贵财富,值得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人民政协具有完整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
人民政协理论伴随着人民政协的诞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60多年来,中央历代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的思想观点和重要论断,不仅系统地回答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指导思想、政治基础、主要职能、工作原则、活动方式、自身建设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而且正确指导了人民政协事业60多年的不断发展。人民政协理论来源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受了实践的检验,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行动指南。
人民政协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把竞争式民主、选举式民主奉若神明,但政见不同者不可避免地体现对抗性,有的甚至发展成激烈的“街头民主”。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学习这种民主模式,造成“团结危机”,导致社会动乱和民族分裂。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被当作不同于选举民主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主形式,逐渐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承认。但在实践中,这种所谓的“协商”,只是朝野政党、利益集团相互倾轧、攻讦、内耗的“战场”,无法形成协商的场所和平台,更难以上升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层面。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选择,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着眼于寻求统筹兼顾的最大公约数,尽可能维护现实条件下各方的利益,促成各方和而不同、和谐相处,实现双赢或多赢,维护社会的团结稳定,顺应了世界民主进步的潮流,随着人民政协对外联系交往的不断扩大,中国协商民主形式在国际上愈来愈具有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作者系省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段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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