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干部原则的深化和完善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4-18     作者:王庆五    
 

 

作者:王庆五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这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选拔工作一系列新指示,根据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对党的干部选拔工作积累的新经验,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对原有的《条例》做出的重大调整和修订。这次修订体现了我们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识的新高度、实践的新突破,尤其是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新《条例》更加明确了“好干部”标准。党管干部首先体现在党选什么样的人?标准就是导向,标准决定干部队伍的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二十字的“好干部”标准,在新《条例》中更加凸显和明确。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中,新《条例》增加了领导干部要自觉坚持党的指导思想,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求真务实、树立正确政绩观,政绩要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

新《条例》更加强调了选拔任用干部党组织要把好关。怎样确保党的各级领导权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极为重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关键就在于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的各个环节党组织要把好关。新《条例》将干部选拔任用从动议到任职的各个环节都对党组织如何把好关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新《条例》增加了“动议”一章,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主体是党委(党组)或党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对干部的职位、条件、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在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然后形成工作方案。这里,更加明确了党组织的责任和担当,对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提出了更加切实的要求。

新《条例》针对“民主推荐”环节存在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改进。党管干部与民主推荐是统一的,怎样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基础上使民主推荐更加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新《条例》针对前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存在的简单以票取人的偏向,在民主推荐环节作了进一步改进。在坚持民主推荐方向的同时,将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推荐程序上,明确了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以及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再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的改进方法。另外,在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上,还规定了可以根据个别谈话推荐的情况,经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的方法。这样,使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民主与集中、党的意志与人民意愿的关系上更加统一,选拔运行程序上更加完善。

新《条例》对“组织考察”环节作了充实和完善。组织考察是党管干部的重要环节,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不仅要有正确的用人标准、对干部的培养锻炼,还要有科学的识别考察办法。针对过去对组织考察内容比较原则、比较抽象的问题,新《条例》在两个方面充实完善了党组织考察环节的内容:一是从防止带病提拔的角度专门增加了六种人员的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特别是强调了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规定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专门就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作了具体规定。首先,强调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其次,对考察工作业绩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注重考察履行岗位职责、推动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与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做了区分,针对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提出要“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业绩”的倾向。再次,将反对“四风”作为了作风考察的主要内容。第四,加强廉政把关,提出了强化廉政情况的考察要求,不仅考察干部本人的廉洁自律情况,而且还要考察他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新《条例》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改进。在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为我们科学进行党管干部,丰富选拔干部形式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在前一段时期,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存在唯分取人、凡提必考的现象。为了使这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新《条例》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范围作了规定,即在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特别强调“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新《条例》还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严格了设置条件,规定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新《条例》强化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组织把关的要求,规定“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新《条例》还加强了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测试水平科学化要求,即测试要“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新《条例》特别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破格提拔作了严格限定。破格提拔曾经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管理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在经过60多年执政后,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如何科学化管理干部队伍,如何用好各个年龄段的干部,如何使领导班子结构实现最大优化,破格提拔已经成为一种特殊情况。特别是前一段时期,一些地方的破格提拔乱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为此,新《条例》对破格提拔作了严格限定。具体体现在: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必须符合的条件、情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排除了人为的随意性;破格提拔特别优秀干部,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在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和在干部任职前的公示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都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必须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等等。

新《条例》强化了党的纪律和监督,进一步凸显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党管干部还要严格把好使用管理关,才能使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新《条例》凸显了严字当头、从严治党,在党的纪律环节,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十项不准,特别是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在监督环节,增加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的内容,使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也是受到严格监督的过程;在查处违纪行为上,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条例》增加了凡是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失责必被追究,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责任重于泰山。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有权就一定有责。新《条例》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中的失责进行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责任主体,这也是对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系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刘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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