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访工作难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4-04-18     作者:李雪峰    

 

作者:李雪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中将做好信访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党和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当前,信访工作依然形势严峻,在预防、化解、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环节上存在诸多问题,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

习惯性思维与科学发展观有冲突。少数领导存在着思维定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看成唯经济建设,片面追求“政绩”,甚至热衷于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忽视了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背离了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忘记了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有的把信访工作与经济发展割裂开来,总认为抓发展是为群众谋福祉,群众应该感恩戴德,不应该提出这样那样的诉求,因此对信访问题重视不够,处理信访矛盾时,重治标、轻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使一些矛盾久拖未决。

信访工作职责与现实要求不相称。一是错位。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畅通诉求渠道、反映社情民意、受理交办信访事项。但是,随着大量社会矛盾涌入信访渠道,实际上信访部门不仅要畅通诉求渠道,而且要解决信访诉求;不仅要反映社情民意,而且要研判掌控舆情;不仅要交办信访问题,而且要做好稳控化解。责重权轻,却又大包大揽,导致一些信访矛盾久拖不决,越级上访量和进京非访量居高不下。二是异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维护稳定成为考核地方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特别将越级上访和进京非访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使信访工作功能出现异化,重“维稳”、轻“维权”,重“灭火”轻“防火”,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法规约束力与实际执行力有脱节。现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虽然规定了上访过程中的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党政信访部门的“三个不受理”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执行较难。对于不到规定地点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重复缠访、行为过激闹访和以各种利益诱访、煽访、串访、借访敛财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尚未建立相应的防控和处理机制,对信访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办法不多、力度不够、手段不硬,对无理缠访闹访“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能用,陷于无可奈何、疲于应付的困境。

做好信访工作,是践行群众路线的需要,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关键在于创新信访工作的思路。

打开平台受理。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都要建立信访接待平台,明确各级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管辖权,该由哪一级解决的就由哪一级受理和解决,并按期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群众越级信访,市级平台及时受理、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发生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由市级平台受理后,交县(市、区)平台,由其再交办至有管辖权的平台办理。信访受理平台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谁受理、谁交办、谁跟踪,直至案结事了。

实行二级审核。在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平台设立集调查、仲裁等为一体的审核机构。信访人对受理管辖权平台出具的答复意见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平台申诉,上一级平台启动审核程序,召集当事人双方、纪检监察、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参与审核。如果一级受理平台是正常的,则予以维持;如果不正常,要求下一级重新办理直到审核通过为止。阳光操作、公开评判,并向信访人作出审核意见书,教育引导信访人停诉息访。

实施导访入诉。如果二级审核,信访人还不满意,就驶入司法渠道。首先,搭建平台。在信访二级平台搭建诉讼引导平台,镇(街道)由司法所牵头,公安、纪检部门参与;县(市、区)以上由政法部门牵头,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第二,案件甄别。诉讼引导平台对信访案件进行甄别,将案件分为:涉法涉诉信访,直接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信访,进入正常信访终结程序;有法律救济渠道、具备立案条件的信访,进行诉讼引导。第三,导访入诉。如属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引导当事人行政诉讼;如属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服的,引导当事人民事诉讼;如属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异议的,直接告知当事人不属于目前我国法律的受案范围。如因经济原因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实行无偿代理。对既不服信访终结意见,又不听劝进入诉讼程序而继续缠访、闹访甚至非访的,按非访严肃依法处理。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支撑,强化系统运行。

1.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我们的干部在发展经济、征地拆迁中吃辛受苦、日夜操劳,但仍然要关心好群众的心理承受底线,处理好发展和稳定关系,现在百姓不仅追求物质利益,也开始追求精神上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必须认识到发展的目的,否则,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不仅经济搞不上去,我们的执政基础也会受到威胁。党委政府在制定新一轮考核办法时,要明确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形成“谁制造矛盾、谁承担责任、谁受到追究”的工作导向。哪一级引发了问题就追究到哪一级,不姑息、不迁就,对信访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由纪检、组织、监察、信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实行诫勉谈话等处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确保各级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完善矛盾化解制度。首先,有访必接。完善和固化现有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模式,将更多的职能部门资源整合到信访接待平台,集中办公,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筹指挥。第二,接之必理。案件受理后,该甄别的甄别,该交办的交办,该会商的会商,该调处的调处,不能束之高阁,置之不理,不闻不问,做到矛盾隐患“早防范、早发现、早处置”。第三,理之必果。充分发挥大调解优势,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及网上信访投诉,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形成信访事项办理的“终点站”。

3.实行有错必纠制度。对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的,负责审核的平台要依法认真审理,该维持的维持,对实体问题处理有瑕疵的,责令责任单位纠正错误,该撤销的撤销,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别对影响大、时间长、成因复杂的信访积案,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研究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只要群众诉求中有合理成份,责任单位都必须及时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道理但不能解决的,做好稳控和疏导工作。不能因为信访人有过高诉求或过激行为,而全盘否定诉求的合理成份,做到不欠政治账、不欠感情账、不欠经济账。

4.强化违法必究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核心价值观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用理性的态度对待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处理矛盾。对违背法律底线、以闹施压、以访谋利的信访人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以最大的宽容度引导其回归到理性的轨道上来解决问题,对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处理,违法必究;对信访事项依法依规终结后,仍蓄意滋事、突破法律底线,甚至与境外组织勾结,企图将个人问题社会化、经济问题政治化的极少数违法人员,坚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肃惩处,维护良好信访秩序。

5.实行信访退出制度。对合理诉求已经按政策全部解决到位的,对信访按程序终结完毕的,对信访事项法律救济渠道已经穷尽的,实行信访退出制度,各级平台不再受理,退出信访渠道,从根本上防止信访人滥用信访资源的情况。同时,对信访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实行人道主义救助帮扶。

(作者系中共镇江市委常委、秘书长)

责任编辑:尤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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