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

发布时间:2014-06-13    

  文/史先诚


  推进科技金融工作,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我国科技金融虽然取得了不少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体制机制改革的巨大空间,需要从深化科技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科技金融机制。

  一、着重运用市场机制发展科技金融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科技金融在本质上是金融活动,要遵循金融机构以利润为导向的市场规律,形成金融机构自愿将金融资源投入科技创新的市场机制。

  以银行业为例,银行贷款时偏好有抵押、担保的大中型企业,偏好国有背景的企业,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不存在科技金融供给不足问题,供给不足往往是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什么金融机构不愿意大批量地从事小微企业科技金融业务?关键是还未形成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在没有建立盈利模式时,金融机构即使从事小微企业科技金融业务,也属于蜻蜓点水,满足监管考核和自身宣传的需要。

  金融机构如何才能形成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呢?一是要有市场化的利率定价机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多是轻资产、重创新发展,贷款信用风险高,根据风险定价原则,贷款利率要能够反映、覆盖可能的损失。贷款利率高,不是银行为富不仁,而是正常的风险定价行为。也许有人会从初创企业财务成本承受能力弱提出反对意见,但这只是从贫富不均的角度看待科技金融,不利于科技金融发展。首先,不要因为银行盈利多,其就理应承担社会公共职能,银行也是企业。其次,贷款利率市场化并不必然意味着利率过高。根据信贷配给理论的分析逻辑,利率既是资金价格,也是客户质量的信号,利率上升意味着客户信用风险的增加,银行会主动平衡利息收益和违约风险,自觉控制利率水平。

  二是要形成科技创新的动态收益分享机制。科技型企业在创业早期融资成本承担能力弱,随着企业成长,科技创新的收益逐步实现,当进入快速成长期、成熟期时,融资成本承担能力强。这导致科技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企业的科技信贷,在风险程度和承担能力上存在期限结构问题。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是通过股权投资的潜在收益实现与现时风险的匹配,这为科技信贷提供了参照。要形成科技信贷的动态收益分享,一种方式是大力发展风险贷款,比如采取浮动计息、设定利息收益期权,在初创期内兼顾科技企业承受能力,制定基准或稍高的贷款利率,但在未来可获得企业成长后的较高付息权,即使企业与银行不再存在信贷关系,仍可从企业获得利息收益。另一种方式是建立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跨业合作和收益分享机制,比如银行与创业投资之间实现贷投联动。美国硅谷银行的核心创新是将科技信贷嫁接在创业投资已进行首轮投资科技企业上;江苏省金融办倡导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则是在将小额信贷与创业投资揉合到了单个公司框架内的制度创新,目前,已有几家以创投为大股东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证实了这一制度的可行性。

  二、重点培育科技金融的专业化经营机制

  我国科技金融的市场主体发展较慢、规模不够大,严重制约了金融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离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相去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专业化分工不足、风险识别能力欠缺。

  以创业投资为例,我国创业投资主要集中在成熟期或接近成熟期的企业,偏好即将公开上市发行的企业,初创期投资明显不足。随着创业投资市场竞争加剧,创业投资的企业阶段已经开始向成长早期前移,对创业投资从业者专业能力的考验愈加残酷。银行业多数金融机构难以从事科技信贷,除竞争压力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能力欠缺。银行贷款授信多是注重企业短期经营状况,很少能够以创业投资的眼光,判断企业未来成长性;但面对的轻资产、高成长性、高风险的科技企业,银行恰恰需要从成长性角度确定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实际上,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就是银行缺乏对企业成长性的判断能力。

  美国硅谷银行是科技银行的标杆,我国金融机构在模仿中创新,陆续在体系内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截至2013年底,江苏省已经设立32家科技支行、3家科技保险支公司,成为科技金融的一个重要亮点。科技支行逐步形成了“六专”经营模式,即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属产品、专有授信额度、专项考核制度、专门审批程序。该经营模式的核心在于考核制度的变化,例如有的科技支行不再考核存贷比,采取3%-5%的不良贷款容忍度,下放授信额度审批权限,赋予科技支行更大的人事自主权等。根据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理论逻辑,科技支行作为科技金融的专营机构,能够培养和雇佣专业人才,提高信贷风险分析和控制技术,更深入地研究市场需求,针对性地设计科技金融产品,最终形成可持续盈利能力。银行充分利用科技部门信息、科技专家资源,甚至成立科技金融专家委员会,有助于提高科技支行的专业水平。随着分工深化,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将在科技创新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上取得长足进展,甚至出现科技租赁、科技担保、科技创投专营机构。

  三、建立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科技金融制度和机制

  为服务科技创新,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重点在于消除科技金融政策障碍、借助金融机构市场之手、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既需要引导更多的科技金融资源投入,也需要赋予科技金融主体更灵活的政策空间。例如,对科技信贷采取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提高科技企业票据贴现率,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创投机构发行公司债、保险资金投入创投公司或科技信贷机构、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扩大科技金融资金来源、特别是长期资金来源;允许科技支行持有科技企业少量股权;降低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条件和发债条件。

  在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科技金融领域,政府设立财政引导资金,一方面要尽量避免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科研项目筛选,尽量借助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金融资源流向,实现科研成果和产业化有效对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企业投放科研经费,过去通常采用申报、评比的方式,姑且不论评比科学性、寻租现象等问题,科技专家往往囿于技术视角,通常不具备商业化应用前景判断能力。通过商业化金融机构,可以市场化眼光选择项目。江苏省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设计成“科技之星”贷款,通过商业银行决策替代了政府部门决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发挥科技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减少科技金融风险前的直接补贴,增加风险发生后的财政承担。例如,贷款贴息只是降低了科技企业少许的融资成本,贷款增长奖励资金只是增加了商业银行微不足道的一点利润,如果统一纳入科技金融风险资金池,按比例与金融机构合理分担风险,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将显著提高。在设计风险分担机制时,首先需要在金融机构和政府间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其次需要根据科技创新活动的公共产品程度,制定非线性补贴方法。在科技金融领域,不同业务的公共产品程度有显著差异。例如,支持国家或地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具有较高的公共属性,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时,政府应多承担风险;科技企业首次获得银行贷款、首次获得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其风险程度高但社会收益大,为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应在风险分担比例和风险分担程度上予以提高;大型科技企业从事国家重大科研攻关,可以获得财政资助,但其一般性的科技信贷,政府没必要给予科技贷款风险承担。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编辑:许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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