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先行实践

发布时间:2014-07-25    

  文/薛彩云


  公务员作为政府计划的执行者,其办事效率直接决定着行政的效能。实行好公务员制度改革,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阶段,如何理顺政府、社会、企业的关系,使之摆正各自的位置,关系到下一阶段的改革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在这种状况下,改革既要“触动利益”,也要“触动灵魂”,只有拿出改革的胆量与魄力,在改革阻力最大的领域着手,才能使改革获得社会的广泛支持,进而使全面深化改革成为可能。深圳市公务员制度改革,就是这样的一种改革,经过几年的先行实践,目前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效,其经验如下:

   

  一、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为了提高公务员办公效率,建设好服务型政府,激发社会活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深圳市于2007年开展公务员聘任制试点,拉开了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序幕。其改革的目的显而易见,要把公务员以往的铁饭碗变成瓷饭碗,公务员队伍再也不是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的铁板一块,公务员的去留与升降将由其工作实绩与适岗能力来决定。资料显示,深圳作为全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城市,2007年和2009年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当时还只是小范围内的尝试。到了2010年,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在深圳全面推开,所有自当年1月1日起新进入深圳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均实行聘任制,当地政府还出台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及新的合同标准文本,规定参与招聘的大学生们需要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成为政府的“打工仔”。2012年3月8日,国家人社部确认,积极支持深圳市进行探索,不断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的做法,为在全国推行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借鉴。深圳市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方案继承了过去30年“增量改革”的思路,从新聘用的年轻人开始,力求通过制度的优越性来不断吸引老公务员。到目前为止,深圳已经组织了6次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而且基本建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框架。

   

  二、公务员分类改革。在公务员分类改革中,深圳打破了“大一统”管理模式。资料显示,在成为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唯一试点城市之前,深圳的公务员跟全国各地一样一直采取“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无论是从事综合管理、政策研究,还是一线执法、辅助服务岗位的公务员,全部混同招录、选拔和使用。2010年2月,深圳颁布《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公务员分类改革,即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框架下,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类,从现行的单一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中,逐步划分出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两类职位。目前,深圳市已确定了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文化、劳动监察、社保、地税、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动物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监狱劳教等部门中的整建制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类试点单位,其中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统一套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截至2014年1月底,加上已经先行改革的公安系统警员,深圳市行政机关共有近24000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深圳市还建立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共分为7个职务层级,从高到低为一级执法员至七级执法员,均为非领导职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职数管理,三级执法员以下职务不设职数限制,主要依据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晋升职务;职务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保证了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都有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此外,深圳还实施了全新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即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探索开展了分类招考、分类考核、分类培训,努力推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三、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深圳市施行的公务员分类改革,按照“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思路,还借鉴了香港经验,探索建立了全新的薪级工资制度。根据职位类别的不同,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建立了与行政职务级别脱钩的独立职务序列,公务员的待遇和晋升重点考虑其年资积累和工作业绩。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独立的职务序列比较好地解决了公务员在基层工作的职级晋升、待遇增长问题。其基本做法是:根据与现行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一定比照关系,简化工资构成,将工资总额“打包”为薪级工资,设置若干个薪级,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与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各职级的对应关系,每个职级对应若干个薪级,根据个人年功积累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一个薪级,每3至5年满足条件可晋升一个职级。公务员的住房、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也与薪级挂钩。

   

  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今年3月中旬,《深圳市直相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出炉”。根据公布的细节方案,公车改革后,深圳各参与车改单位可以保留少量集体性调研和公务接待活动用车,凡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应当配置、外观有明显专用标志且一般车辆无法代替履行相应工作职责的非一般公务用车,经批准也可保留。原则上执法执勤车辆保留1.6升(含)以下、车价12万元以内的车辆。留用公车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超标配备,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各单位保留的车辆标准基本按照单位编制50人以内1辆、50至200人2辆、200人以上3辆,只保留7座以上的商务车和中巴、大巴。作为配套措施,深圳将设立单位公共交通专项经费,深圳市财委依据拨付车改单位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10%的比例安排部门预算。除用于保障单位集体公务活动、公务接待、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等公共交通外,不得用于报销个人应支付的交通费用。根据规定,深圳车改后,会根据车改单位在职公务人员的现任职务职级,每月发放适度交通补贴。另外,按照此次深圳公车改革文件,车改涉及司机主要包括机关老工勤司机、雇员司机和其他司机三类,将通过退休转岗、自谋职业等方式予以安置,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将予以经济补偿。

   

  五、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随着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圳市开始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2010年开始,深圳市针对聘任制公务员推出了政府年金制度,由财政每月按其工资的8%-9%划拨年金,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这既可以确保两类新老制度下工资待遇的平衡,又可以使公务员养老实现与企业年金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对接,为公务员退出扫清机制障碍。根据相关规定,聘任制公务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18%,其中单位缴10%,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缴交比例暂定为8%,月工资总额超过城镇在岗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缴交比例为9%。这一改革对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实行单轨制迈出了重要一步,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袁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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