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包宗顺
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是空白,农民生活主要靠家庭、靠集体、靠土地来保障。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开始重视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先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等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
江苏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新世纪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江苏这样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已发展到较高水平,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已很小。针对近几年来年轻人大量流向城镇、农村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社会状况,江苏各级政府加快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全面推进步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城乡保障制度并轨和一体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江苏已经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主要在下列几方面。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江苏在2010年底率先实现了新农保全覆盖,比全国提前2年完成;2011年底实现(无保障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比全国提前1年完成。二是新农合与城居保相衔接。江苏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4年“新农合”与“城居保”的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三是城乡低保标准逐步并轨。2006年起,江苏建立并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目前苏州、无锡、常州及其所属县(市、区)以及苏南大部分地区均已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四是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社保体系。尤其是苏州等地,已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五是农民工参保率不断提高。2006年起,江苏便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江苏城乡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确立了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六是贯通城乡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全部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成覆盖城乡、直达行政村(社区)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网络,初步形成“15分钟社会保障服务圈”。
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时间晚于城镇居民,这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建设进程的共同特征。尽管如此,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社会为之共同努力的长期目标。笔者认为,实现这一长期目标的突破口,是重点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参保率。因为当前农村中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都已进城务工,这一群体如能达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参保率,则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就为期不远了。
据报道,2012年底统计的全国进城务工农民“五险”参保率分别为:养老保险14.3%,医疗保险16.9%,工伤保险24%,失业保险8.4%,生育保险6.1%。目前,江苏全省共有进城务工农民约1000万人,占到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34.8%,其中本省籍农民工586万人、外省籍农民工约410万人。作为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江苏自2006年起便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江苏城乡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确立了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江苏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险参保率要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2013年7月底的统计,全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数分别达到435.1万人、451.3万人和540.2万人。换言之,目前江苏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分别约为43.51%、45.13%和54.02%。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低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部分农民工只顾眼前利益,工资全额“落袋为安”,自己不愿参保;二是部分年轻农民工采取旅游打工方式,在一个地方工作一、二年,然后便流动到另一个地区,这样可以打工、旅游两不误,这部分人由于流动性强,通常也不愿意参保;三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因素。主要是社会保障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接续,进城务工农民怕交了保费而最终得不到回报;四是企业和地方政府利益驱使结果。农民工参保率低的直接受益者有二:一是用人企业可以因此大幅度降低劳动成本支出(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资费,为职工工资基数的49.3%);二是地方政府社保基金账户盈余——打工者人走了,企业和职工所交保费白白留给了打工地政府。唯一受损的是农民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仍将不断进城入镇。努力提高进城务工农民参保率,是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突破口和抓手。
首先,加强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保体系建设重要意义的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重点针对进城务工农村青壮年群体,广泛开展参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重要现实意义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广大进城务工农民正确认识短期收益和长期保障的辩证关系,增强保险意识,提高参保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通过立法对企业职工保险实行强制性要求。如果第一条是为提高进城务工农民参保的认识水平,那么第二条则是要通过立法强制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建立社保账户,必须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五险”保费,通过立法的强制执行,保护进城务工农民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防止部分不良企业主为图降低劳动成本支出而不给进城务工农民投保。
第三,完善各项社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完善各项社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分两层意思:一是要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让工作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群体不必担心跨地区流动而使自身的社会保障利益受损。二是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农村居民低保与城镇居民低保之间等的转移对接,实现各项社保制度间的互联互通。避免进城务工农民在身份转换时社会保险权益受损。
第四,加大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力度。根据相关国际比较研究,2006年16个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国家社保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比重的平均水平为33.84%。人均GDP与我相当的国家,如哈萨克斯坦、保加利亚、白俄罗斯、突尼斯,社保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9.68%、34.7%、28.8%和23.3%,也远高于中国(2008年)的13.06%。2012年江苏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支出7027.7亿元,其中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支出为740.7亿元,占比仅为10.54%。由此可见我国社保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偏低,加大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水平势在必行。
第五,提升社保统筹层次和运行水平。巩固提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省级统筹运行水平,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加大调剂补助力度。探索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全面推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作者系江苏省政府参事、研究员、博导)
责任编辑:尤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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