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 艳
水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前途和命运,影响着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依法保护水环境,科学治理水污染,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中国梦的实现,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回顾我国依法治水不平凡的历程,展望水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未来,意义重大。尤其对地处“长江、淮河、太湖”三大流域下游的江苏来说,是对我省依法治污,科学治水工作的一次总结、检验和鞭策。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奠定了我国水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石。30年来,水污染防治法做到适时而修,法与时转,治与时宜,有力推动了我国水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总体上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水环境保护的立法诉求,适应了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江苏的实践表明:
水污染防治法引领地方水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与时俱进。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为了促进水污染防治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先后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14部水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本世纪初,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以此决定为标志,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在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决定要求,县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安排同级政府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或视察,做到“两个确保”:即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确保南水北调水质符合国家的标准。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施沿江开发战略的需要,及时制定了《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沿江开发“约法三章”,明确提出“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要求流域各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活动,应当符合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全国率先实行了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凡上下游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地区政府,必须向受害的下游地区政府作出经济补偿。这一条例的出台,当年被评为中国十大环境新闻之一。根据这一规定,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目前已在南京、镇江、常州、无锡四市试行,主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核算,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代扣。2007年,太湖蓝藻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发生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修订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程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标准,最严密的监控体系,最严厉的整治手段,成为我国流域水环境保护最为严厉的地方性法规。太湖条例提出在科学确定排污总量、完成削减目标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这些法律规定把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探索了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新途径。条例实施以来,太湖水质持续改善。
水污染防治法推动地方水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上个世纪90年代,苏南一些地区“东西南北中,全面搞化工”。据统计,1992年,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仅为2200万吨,至1997年,猛增至22亿吨以上,此后持续增长,最高年份达到了25.6亿吨,成为全国单位国土面积排污强度和排污总量最高的省份之一。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全面实施,严格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水环境负责制,水质交接责任等法律法规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大控污减排和违法处罚的力度。各级政府和社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目前,全省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1410万吨,处理率达86.26%,居全国各省之首。同时,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已降至1997年的水平,而全省同期工业增加值增长了9.6倍,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水污染防治法为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发挥了砥柱作用。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把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基本上每年都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或视察,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开展“长江、淮河、太湖”三大流域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向省政府提出开展全省小化工企业整治的意见和建议,受到省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化工企业整治办公室,并邀请省人大派员参与监督实施。经三年的努力,全省关闭5600多家化工生产企业和2家市级化工园区。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又开展了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与委托检查、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既查找政府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查找企业单位违法排污的行为,客观分析了当前全省饮用水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要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做到“两个全覆盖”,沿江水质监测要做到全覆盖,沿江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做到全覆盖;要及早编制“十三五”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现行的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工业、城镇空间布局,加快沿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淘汰沿江落后、污染的产能,做到增产不增污,促进沿江地区特色发展、绿色发展,打造沿江绿色经济走廊;实行流域联防联治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们在审议中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热议,呼吁沿江11个省市携手联防联治,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展望未来,依法治污,科学治水,任重道远。当前,水环境问题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水环境战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战略中的地位日益凸显。随着沿江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长江接纳的污水量逐年上升,长江水质下降的趋势难以根本改变。而目前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还是空白,涉水监督部门有12家之多,却没有对水资源、水环境和沿江开发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长江中下游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矛盾突出,尤其是大河流域水污染的流动性与水污染防治的行政分割性、区域过度开发的盲目性与流域生态保护的整体性、上下游地区之间发展不同的阶段性与环境保护的差异性,迫切需要针对流域的特点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为此,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我们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尽快制定长江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受到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列为大会的3号议案。我们还呼吁沿江11省市,要确立“先保护、后开发,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划定严格的沿江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安排长江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合理布局生产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防止“两高一资”项目向上中游地区转移,建设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园区;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实行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快长江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保护好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水、发展之水,打造全球最具国际竞争力的“长江绿色经济走廊”,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责任编辑:冷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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