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世斌
进入新世纪,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取向。2007年这一提法首次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作为政府改革和建设的核心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要求,以执政理念、职责边界、权力配置、管理模式、行动方式等五个方面的根本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向前迈进。
执政理念:从政府本位向公民本位转变
理念是基本的价值选择,执政理念决定着政府改革的方向。政府本位视政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行使着对全社会一切事务监督、控制和管理的权力,政府管理和服务以政府需要为前提,以政府为中心来展开。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等以权谋利的政府趋利行为,是政府本位产生的必然结果。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公民本位是政府管理的逻辑起点,也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放弃政府本位和官本位意识,牢固树立公民本位思想,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
树立公民本位理念,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公共政策制定要体现公民意志。这就要求政府在政策制定前必须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其次,公共政策执行要有公民参与。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公共服务购买、政策执行跟踪反馈和监督制约、过错调整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三,把公民满意作为评价政府绩效的最终标准。
职责边界: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看起来什么都管,实际上不可能管好。即使当下,我们仍然可以发现,每当社会出现某种无序现象时,人们还是立即将目光投向政府,“不找市场找市长”,期望政府解决所有问题。这种全能主义政府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悖的。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政府要清楚自己知识和能力的限度,放弃对自身“全知全能”的前提假设,主动向有限政府转变,正确选择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管好该管的事情。加快向有限政府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关键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首先,政府要从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领域中退出来,最大程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让市场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其次,要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能,发挥对经济活动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弥补市场本身的不足和缺陷,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三,要厘清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激活社会的自治功能,形成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生动局面。第四,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权力配置:从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转变
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配置方式,充分发挥好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终身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其次,要形成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源。加快资源税、房地产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正税清费”,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更多划归地方政府,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着力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加大省级政府对下一般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层政府行使职能的财力保障机制。第三,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中央政府在重大决策或法律出台过程中,应充分吸纳地方政府参与,使中央政策制定能够有效反映地方的利益诉求。在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能权限的基础上,以法制化的形式将职权范围、运作方式、监督程序等明确下来,从而形成中央与地方关系良性发展的制度基础。
管理模式: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中国历经2000多年封建社会,人治传统源远流长。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人治思想的影响依然广泛而深刻地存在。比如,人们办事情首先想到的是“潜规则”,而不是“明规则”;解决矛盾经常“找关系”,较少“找法律”;“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存在,与领导人“批条子”、“法外施恩”不无关系。
摆脱人治,实现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要求。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法律是公共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既规范公民行为,更约束政府行为,使得政府行为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重点加强基本经济制度、政府职能、财税体制、城乡发展一体化等方面的立法,特别要防止有关部门“屁股指挥脑袋”,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夹塞“部门私货”。二是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既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体制;又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横向上,厘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深入推行综合执法;在纵向上,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政府下移,着力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四是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行动方式:从单边行动向多边互动转变
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不能靠政府单打独斗。因为当今社会公共事务极其复杂并充满了不确定性,政府自身的治理能力是有限的,在许多公共问题上,政府需要得到来自于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合作和协助。这就要求根据政府、市场、社会的各自特点,将公共治理的多元主体整合为治理复合体,并充分发挥各分主体的优势,形成治理合力,保障治理多元主体各得其所、各尽其用、相得益彰。
形成多元互动、优势互补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格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发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二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同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社会协同治理网络,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三是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在培养公民民主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基础上,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拓宽公民参与渠道,推动公民参与从民主选举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扩展,从政府政策目标向公共事务的结果目标扩展,形成服务型政府建设人人参与的长效机制。
(作者系省政府研究室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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