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的威力在于执行的力度

发布时间:2014-11-19     作者:贺 震    

 

作者:贺 震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他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掌握法治思维,以科学的思维方法保证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将于20151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声,对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具有深远意义。

充分认识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系列要求。新《环保法》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新《环保法》在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体现了党和国家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对化解发展与环境深层次矛盾,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污染“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建设生态文明的强烈愿望。新《环保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深刻领会新《环保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新《环保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环境保护的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许多方面对原《环保法》作出了重大超越、突破和创新,应认真加以学习领会。一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作出全新表述。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并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二是对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建立跨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监测评估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新《环保法》还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三是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一方面,新《环保法》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规定了对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认真组织新《环保法》的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环境法制意识。新《环保法》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分层次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掌握内容,强化意识,保障落实。首先,加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培训。新《环保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应安排专题培训班或者在课程设置中增加相关内容,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新《环保法》的培训。其次,组织开展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要对系统工作人员分期组织专题培训,使全体环保工作者全面领会、准确掌握新《环保法》的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自觉在工作中落实新《环保法》。第三,加强对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培训。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对各重点排污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新《环保法》培训,提高企业单位环保守法的自觉性。第四,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各类网站、移动载体等新媒体的作用,提高新《环保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法制意识,努力形成政府关注、企业关切、公众知晓的社会舆论氛围,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气氛。

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为新《环保法》实施打好基础。新《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综合性的措施,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还需要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专项环保法规、文件,确保新《环保法》落到实处。一是加快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在制(修)订过程中,全面落实新《环保法》的理念和精神,细化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应充分发挥新《环保法》的龙头作用,结合本地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抓紧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配套完善工作。二是提升执法能力。新《环保法》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重视抓好环保机构、人员、设备等方面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环境管理队伍,着力提升执法能力。同时,要在深刻领会新《环保法》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三是完善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具体规定。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四是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新《环保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具体案件办理的衔接工作。

党委政府要带头贯彻落实新《环保法》。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勿庸讳言,一直以来,不少地方都存在着党委政府领导在片面发展观和错误政绩观的支配下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点项目,地方环保部门往往不仅不能反对,甚至还要在压力下替这些项目跑关系办手续。有时,法律之剑虽已举起,却又无奈地放下。更有的因严于执法竟被处理,曾经发生的安徽省固镇县环保局6名执法人员被县委常委会集体停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使新《环保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党委、政府首先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带头依法行政,率先守法。同时,还要做环保部门执法的坚强靠山,帮助环保部门排除来自各方面的负面执法干扰。

早在400多年前,明朝政治家张居正曾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也曾有哲人说:“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更有人指出,“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的危害性更大”。法律的威严和生命力,都在于执行。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必须采取稳、准、狠的举措,让新《环保法》坚实落地,使之成为让污染者真正头疼的“紧箍咒”。如此,才能成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利器。

(作者单位:省环保厅)

责任编辑: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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