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应突出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14-11-19     作者:钱 钢  王 冬    

 

作者:钱 钢  王 冬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民生福祉,关系江苏长远发展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深化认识,强化措施,以制度创新为突破,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是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建设生态文明,不是要放弃工业文明,回到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而是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社会。当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更加注重提高质量效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互促并进、良性循环。适应新常态,关键在于实现动力转换,从要素驱动转换为创新驱动,必然要求扭转过去主要依靠环境标准洼地搞招商引资、走粗放增长的老路,构建主要依靠生态环境高地更好招才引智、走集约发展的新路,这个转变的重要条件就是创新生态文明建设制度。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是保障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但从我省生态环境现状看,主要河流普遍遭受污染,大气灰霾污染呈加重趋势,环境质量与群众期望还有很大差距,成为人们的“集体焦虑”。面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从制度创新这个根本着手,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用实际成效回应百姓期待。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是追赶国际先进水平、提升生态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气候变化中,通过实施绿色新政抢占发展制高点,新能源、环保等产业进入新技术革命的最前沿,绿色低碳发展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欧美发达国家纷纷抬高环境标准,设置“绿色技术壁垒”,给江苏这样的开放型经济大省带来很大挑战和压力。面对新趋势、新挑战,我们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须主动应对、积极作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探索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赢的新路,构筑江苏新的生态竞争优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从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全过程,为江苏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专题部署,提出经过10年左右时间的不懈努力,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现新的目标任务,必须在加大保护治理工作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重点从八个方面推进制度创新。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建设生态文明要从发展源头抓起。当前,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生态环境标准的规定还存有不少空白领域,部分现有规定不符合江苏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比如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处罚金额过少,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治理成本,也难以弥补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长期危害。要以发达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为主要参照,按照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具有江苏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规章及标准体系,以刚性约束促进绿色发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落实生态保护规划。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是永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必须落实用途管制,加快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一方面,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全面贯彻《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保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另一方面,推进“多规合一”,切实解决部门分割、指标管理、交叉重叠的规划乱象,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空间规划体系,加快构建高效、集约、均衡、永续发展的美好江苏。

强化绿色政策导向。一是完善有偿使用制度。目前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总体偏低,需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推进居民生活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按照污染治理实际成本,逐步提高征收标准。二是健全市场交易机制。积极推进节能量、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交易试点,建设省及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平台,支持苏州、泰州先行开展环境权益交易中心建设。三是推动绿色发展政策创新。完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实行有利于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使用的优惠政策。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形成导向明确、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调整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相关各方利益关系,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的公平发展权,提高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生态红线内的重要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水源地和公益林地等,因实施生态保护而形成的成本给予生态补偿。积极总结推广太湖、通榆河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试点经验,按照“双向补偿”原则,建立覆盖全省主要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

严格环保执法监管。全面推进排污许可、总量控制、信息披露、举报制度,完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和赔偿制度,建立群体性环保纠纷预警机制。坚持对超标超量排污行为“零容忍”,铁腕执法、铁面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依法支持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纠正环境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遏制权力干预执法的现象。

健全多元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力度,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引导作用,逐步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确保公共财政每年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财政补助、贴息等办法,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加强科技人才支撑。我省科教人才资源丰富,应重点抓好资源整合,深化产学研合作,大力推进协同创新,突破一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核心技术。注重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创新,在省“双创”人才引进计划、“333”人才培养工程、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急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健全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改进评价考核体系。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犹如“指挥棒”,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尤为重要。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纳入“两个率先”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探索改进统计方法,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为全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参考和依据。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自然资源进行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决策失误,实行问题追溯和责任终身追究。

总之,要通过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丰富拓展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内涵,提升工作标准,落实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共建共享,努力把江苏建成经济发达与生态宜居高度融合、都市风貌与田园风光相映生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作者单位:省委研究室)

责任编辑: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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