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描绘了清晰的行动路线图。立足新起点,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此,本刊约请法官、律师、执法人员等一线法治工作者结合实践畅谈体会,以期凝聚共识、落实行动,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司法应在环境保护中有新作为
作者:蔡 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审执分离体制、最高院巡回法庭机制、跨行政区划的机构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这些自然都是今后法治推进的重点工程,特别是其中的公益诉讼制度,虽然以前时有提起,但是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众生态意识日益高涨,却对没有诉讼主体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众事务无计可施,应当成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就我个人及所在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言,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性司法以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泰州市中院根据江苏省高院统一部署,在今年正式推行了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制度,通过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统一审理涉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进一步提高了环境保护司法的专业化,也提升了环境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近日,我参与审理了一起泰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江苏省受理的环境诉讼案件所涉赔偿额最高的案件,赔偿数额高达1.6亿多元。在该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针对涉泰兴12.19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六家污染源头企业,提起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六家企业被告赔偿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泰州市检察院在了解案情之后,亦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经过一天的庭审,我院合议庭最终根据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计算出环境虚拟修复成本,判令被告承担1.6亿多元的赔偿数额。这是我省乃至全国环保案件最高赔付记录。
环境公益诉讼在当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直接受害人缺失或意识薄弱、诉讼能力欠缺的现状下,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实践中却面临着具体条文支持缺乏、法院审判标准不一等困境,甚至大多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被拒之门外,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所在。我院刚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运用法理基础解释法律条文的一种尝试和突破,也是环境公益诉讼整体趋势的必然导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更是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必将促使司法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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