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法治中国建设最根本的保证

发布时间:2014-11-19     作者:董连翔    

 

作者:董连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种保证体现在党通过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引导全社会形成法律至上的理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提供理论依据与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构建科学完备的法治建设的制度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提供优良的制度环境;通过执政党完善的党内法规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历史与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上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历史与人民的选择,是由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形式形成的社会法律规范。正是这种历史地位,决定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责任与担当。尤其是党在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不仅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还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特别强调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是这种法律规范,决定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要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公正司法、带头守法的实践中,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科学的理念、高效的制度、坚强的组织保障。

党的领导首先体现在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科学的理念。这里一是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价值取向。旗帜鲜明地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二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科学回答为什么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遵循,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运用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特别要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有针对性地回应群众的呼声与社会的关切,从而在全党全社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共识,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科学的思想理论依据。

党的领导还体现在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完备的制度机制。众所周知,党的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根本在于科学的制度安排。其中包含了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公正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规范,真正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推进依法治国。上述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体系建设,一方面必须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大框架中,坚持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与前进方向;另一方面则是要直面法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立足法治建设的实际。具体而言,在领导立法层面坚持科学立法。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那样: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突出解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问题。尤其是通过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由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通过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通过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证各项立法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保证执法层面上,重点在于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通过完善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及法律制度的实施,保证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通过健全的依法决策机制的建立,特别是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建立,保证各项决策的正确与科学。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文明执法制度、完备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执法效率与规范化水平。在公正司法层面上,坚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通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严格司法。通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制度的建立、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对司法活动监督制度的完善,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领导还体现在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这种保障一是通过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通过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通过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使各级党委成为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通过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以此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使党的依法治国方略更加科学,依法执政实践更加富有实际成效。二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从严治党,实现党员干部带头守法。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这是因为党章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种严格并非是党纪可以超越法律国法之上,而是党的先进性的要求,是对党员干部比普通群众更高的标准与要求。正是基于此,必须坚持以党章治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就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就需要通过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使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内生活中养成自觉讲规矩、依规矩行事的习惯和良好的法治素养,尤其是要加大对违反党规党纪行为的严肃处理,做到违规必罚,违纪必究,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依法办事,使其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作者系省委党校党史党建部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尤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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