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跨越

发布时间:2014-12-05     稿件来源:《群众》     作者:王太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反映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认识的突破和手段的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超越和突破。如果说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制度体系的话,那么法治体系则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统一的体系,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它不仅要求法律本身的完备性和可行性,而且要具有科学性、协调性,满足“良法之治”;不仅要让宪法法律全方位介入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要求法治精神、法治权威、法治信仰的建构同步进行。

让宪法“活”起来,发挥宪法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作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良法”是指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内容全面、体系科学、彼此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在这里,不仅一切法律规范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这对于恢复和重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快消除10年“文革”造成的法律荒芜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然而囿于当时人们认识水平和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历史事实及面临的主要任务,这种注重静态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方针虽然解决了社会管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不区分法律的善恶,可能导致法律精神不能弘扬。尤其是如果恶法被实施,还可能使法律丧失权威,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使法律沦为权力的魔杖。特别是由于认识的片面性,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实际上处于“闲”法的境地,其作用和功能远没有得到发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五大及时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这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进程,并有效地提升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质量。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为此,《决定》提出要在完善立法体制,加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作用,并通过建立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让宪法“活”起来,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作用,保障我国法律制度的高质量、高品质。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实现法治,不仅要有完善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还要有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所决定的。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既要依据国家的法律体系执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体系执政和管理党内事务。一方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另一方面党规服从国法,直接规范执政行为的党规,在条件成熟时应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转化为国法。

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当下必须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更加注重法律品质的塑造,从注重立法数量向注重立法质量转变,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二是更加注重法律机制之间的相互协调、更加注重立法与法律实施之间的关系协调,重点做好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制度化建设;三是积极探索并谋求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等。

让法在社会生活中“动”起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纸面上的法律若不能有效落实,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有一套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更为关键的是还要形成一套推动并保障这个法律体系付诸实施的制度体系,让法律有机融入社会生活,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与我们对法治的重视程度以及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密切相关。建国初期法律不被重视,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对法治的破坏,给我们以教训的同时,也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改革开放以后,我们选择了法治并逐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当下,面对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如何更好统筹社会力量、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唯有依赖法治。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履责的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通过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等,推动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为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实施,当下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基础,科学划定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权限,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加快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二是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核心,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为内容的立体综合的法治监督体系;三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让法在全民的观念里扎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需要公权机关拒绝人治,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还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崇尚法治、敬畏规则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注定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国家、社会和每个人的努力。首先,公权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以切实行动传递正能量;其次,社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不仅要宣传各项法律法规,让人们对法律法规等了解、熟知,更要将法律知识寓于文化思想传播之中,转化为法律意识、法治理念,真正使法律意识、法治理念融入人们的头脑,融入人们的日常行为当中;再次,媒体要客观表达和理性传播,适应多媒体和互联网快速发展新时代,忠于事实,报道真相,严守规则,遵循职业伦理,促进全民行为理性、尊崇法治;最后,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后备军,因此学校、家庭要承担起教育责任,要让每个学生从小接受法治教育,增强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法治文化熏陶中健康成长。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苏胜利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
分享到:

本社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68号4号楼 邮编:210004 电子邮箱:qz@qunzh.com

办公室电话:(025)8321981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5)83246532,(025)83219815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https://www.12377.cn

Copyright @ qunz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群众杂志社版权所有 苏ICP备1021847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80001号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