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这份意见有何看点?
看点一:家暴案中公检法职责都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这份意见有何看点?
意见指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意见同时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说,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家暴案件中的各自职责,意见都进行了明确。
看点二:虐待、遗弃也是故意杀人
意见明确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看点三:制止家暴属于正当防卫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意见,认定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足以制止家暴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家暴严重程度、手段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环境、面临危险、采取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看点四:伤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
意见提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杨万明说:“许多妇女趁施暴人累了或睡了以后突然打击并杀害施暴人。必须充分考虑被杀的人在案件起因上的过错,这也是对家暴受害人杀害施暴人从宽考虑的重要因素。”
“但我们绝不是鼓励妇女以暴治暴,应当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说。
这份意见提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杨万明表示,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各种顾虑或者意愿,司法机关在充分尊重的同时,也必须尽到积极干预的责任。
“有些人是希望维持家庭完整或保护个人隐私,所以不愿意报案等,如果这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他说,“还有一些被害人是小孩子、老人等没有报案能力,或者受到施暴人的威胁恐吓而不敢报案,那么从保护被害人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 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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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一、许红涛故意伤害案
许红涛经常打骂父母。2012年5月28日,许红涛因琐事在家中殴打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造成许二休克并发呼吸困难死亡。许红涛以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红涛已被执行死刑。
二、沐正盈故意杀人案
沐正盈经常酗酒后殴打父母、妻儿。2014年2月2日晚,沐正盈用木棒殴打5岁女儿沐某某,致沐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后将沐某某尸体用编织袋包裹并移至树林里掩埋。同月11日,沐正盈投案自首。沐正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常磊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常磊与其父常新春、母郑玲共同居住。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新春酒后殴打郑玲和常磊,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磊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朱朝春虐待案
2007年11月,朱朝春与刘祎协议离婚。但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殴打刘祎。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朱朝春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邓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2012年12月的一天,在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因担心被发现,邓某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邓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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