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销售人脸面具等相关产品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4-09-05     稿件来源:江苏网信    

   互联网平台销售人脸面具等

  相关产品提醒告诫函 

各互联网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产品购买使用者:

  近期,借助硅胶人脸面具进行违法犯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互联网平台销售人脸面具等相关产品提醒告诫如下: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严格落实平台管理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依法保存商品与服务信息。社交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信息审核力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清理下架违规发布相关产品的营销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出现的泄露个人信息、侵害肖像权等违法行为在平台上进行风险提示。

  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对受托定制人脸面具等相关产品的,应尽必要注意义务,仔细核查相关信息;不得对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不得违法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

  三、相关产品购买使用者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相关购买使用者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图像定制人脸面具等产品。对购买使用“人脸面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查处,并同步启动“一案双查”机制,对涉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监督检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江苏省公安厅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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